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89年度,1166號
TCDV,89,婚,1166,2001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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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居台中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簡芳潔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結婚,育有一女,婚後被告為擺脫照顧體弱多病之公
   婆,於八十五年四月因細故攜女葉婉婷搬出住於先前被告自購之房舍,自此之後對原
   告生活起居未曾聞問迄今,兩人繼續維持此種形式之婚姻關係,毫無意義。
 (二)原告與被告結婚之日,被告即以原告父母在宴會中未能善待被告父母為由撂下狠話「
   你父母也會老,看我以後如何對待他們」而心存芥蒂。婚後,被告與原告父母、妹一
   人共同生活,原告於服務單位身為外勤主管,無法日日回家共餐,被告即感不是滋味
   ,時時興風作浪,使全家不得安寧;對公婆照顧更乏誠意,致生嚴重衝突,雙方互指
   虐待。原告之妹看在眼裡,為免正面衝突,曾留言紙條好言相勸,不料被告反要求原
   告應予顏色、修理教訓、言詞衝突無日無之,原告曾婉言相勸,告以「父母老邁多病
   ,身為獨子的我,有扶養之義務,況且人都會老,爾後我們亦會面對此情景,到時情
   何以堪」,被告不以為意,回應「一切順其自然」。原告父母以原告身為獨子,基於
   傳宗接代觀念,望能早生貴子,被告竟不願配合,反說「即使男的也要拿掉,讓你們
   無子嗣」,又說「你家無論喜悲事均與我無關」,尖銳措詞,令人心寒,分居迄今,
   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被告身為人師,深諳為人媳之
   道,不知進退,藉故分居而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多次在他人面前指責公婆之不是
   ,雙方婚姻已喪失互信互諒的共同生活基礎,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身受高等教育,為人師表,如與原告有深厚感情,為何多次
   因細故以茶杯擊毀床邊及書桌上玻璃,飯後洗碗時竟黑白不分以洗水槽之絲瓜布洗碗
   ,欲置原告家人生命於何地;又何因小妹之口頭、字條相勸即無法忍受而攜女搬離夫
   家。另原告父母慢性病纏身,尤其父親身染糖尿病多年,每週需就診、取藥,被告未
   曾代勞服侍,自父親病情危急、住院、開刀、往生、出殯,以迄周年忘日,其間約一
   年半載,被告未曾探視、與聞,何來原告對其感情未因搬離其父母家中而減少,何來
   主動與原告連絡?再者,八十年間,原告返服務單位服勤,被告因細故在台中火車站
   鐵路餐廳旁對原告破口大罵,不顧原告面子,經鐵路局收票人員婉勸後離去,八十九
   年在台中市○○路公車停車站前又故態後萌,類此感情,原告如何承受?至於被告辯
   稱,係因家中空間不足,經原告同意,始購置距家不遠之旅順路現住屋,可就近照顧
   原告父母乙節,因原告婚後住於文昌街現址,為三樓透天屋,被告偕女住於三樓,一
   、二樓均可自由使用,何來不足,原告自不可能同意被告搬家。又被告稱其於八十九
   年五月十五日即攜女返家,且將日常用品搬回原告上址,竟遭原告家人當場將物品搬
   出並驅離部分,實則當日被告僅帶象徵性簡便行李,毫無久住之意思。
三、證據:聲請訊問證人葉碧娟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按夫妻共同生活,應以互信、互諒、互愛為基礎,應立於兩相平等的地位,維持人格
   之尊嚴。
 (二)兩造自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結婚後,夫即原告為獨子,侍父母至孝,被告身為人妻,
   認同夫之作法,自七十八年嫁入其家中後,除本身擔任教師職務外,於下班時間即任
   勞任怨,負起家中所有家事,惟夫雖為獨子,但家中卻有未出嫁之小姑,自婚後,即
   百般挑剔被告,除言語上污衊藐視、不尊重外,甚至多次以書面方式,其中七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告甫進門五月,小姑以具有非善意性之書面:「對於那些搞婦運人
   士,我家是無法接受那種:〝革命〞觀念的,..在家事方面,妳是進步了,但不用
   〝心〞」、「因為五個月來的相處觀察,妳一直沒有把這個家當成自己的窩」、「在
   在的提醒妳,烘碗機的清洗、污水沖入馬桶(易壞)...乃至烹調上主動下工夫」
   、「就生活品質,看看我四個姐姐(乃至普天下無殼蝸牛族)是如何從無到有的白手
   起〝家〞,再想想自己是何等的幸運(減三十年的奮鬥)(有現成的家)」(歲月漫
   漫呀!),又陸續於八十四年十二日、三十日於廚房貼有:「甲○○:(因果循環論
   )妳心中若〝有佛〞當知「舉頭三尺有神明」。請睜大眼看這四口碗?」、「至烘碗
   機取出的盤子竟再殘留〝羹渣〞,若疏忽,則請〝用心〞。若有意,則請相信〝種因
   得果〞。不過,我希望妳是疏忽的!為人師表者,請忠誠的捫心自問?當妳發現烘碗
   機拿出的〝碗內〞竟殘留著〝飯粒〞、〝辣椒末〞時,第一個反應是什麼?請自己打
   分數!既然妳四月十三日晚起放棄應盡之職務,那就請休息吧!(謝謝妳,辛苦了)
   。」之字條,嗣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於廚房之牆上貼著:「甲○○:這一塊〝新的
   〞洗碗〝絲瓜布〞妳若〝再拿〞去洗水槽洗碗會得〝報應〞....」之字條,被告
   在小姑多年來,不斷的言語上、精神上之傷害,被告尚且在原告家中一心一意服侍全
   家大小,若被告係為擺脫照顧原告之父母,又何須結婚七年後始行搬出。
 (三)被告因見兩造之子女,日益長大,而原告家中空間並不充足,且因平日有固定工作,
   經濟穩定,乃經過原告之同意下於八十六年二月間,購置離夫家不遠處旅順路一段一
   一六之二號房屋,原本被告希望一家居住,被告多次誠懇表白留有二老房間,且以二
   處距離而言,相距不遠,本可就近照顧原告父母,惟因原告為家中獨子,恐父母及姊
   妹議論,致不能與被告一同搬出居住,而被告體諒原告之處境,不敢強求,故造成現
   兩造有二住處之情形,而原告亦於初期常到被告現住處,惟每每均因原告之親友打電
   話催促而回父母家中。
 (四)兩造婚姻,因小姑從中作梗,挑撥是非,原告夾在雙方中間,無力改變其妹霸道、無
   理作風,原告於起訴狀中自承:「原告之妹看在眼裡,為免正面衝突,曾留言紙條,
   好言相勸」等語,則足證原告亦了解其妹對待被告之態度不佳,其仍無力阻止,當被
   告搬離原告父母家中時,可見原告仍直接承受壓力,尤其原告父母重男輕女,而原告
   又是唯一獨子,被告所生為女兒,亦遭到不滿,當被告與孩子多次返回夫家時,小姑
   曾當孩子面多次告知:不歡迎你們,被告及女兒情何以堪,原告亦因此揹負壓力,惟
   原告因深知被告對其情感,並未曾因搬離其父母家中而有所減少,且更希望因被告減
   少與其母親、小姑朝夕相處,而能避免無謂之摩擦,原告當知被告之苦心,且依社會
   常情,兩造自組家庭,並非代表不盡人子之孝道,多年來被告一再祈夫家親友能體諒
   此事,然至今尚無能力改變。
 (五)被告搬離原告父母家中後,常主動與原告連繫夫妻感情,兩造之子女婉婷亦對原告敬
   愛有加,且被告母女亦一心期盼原告能對之親愛,而非捨棄不顧,縱有苦處,亦當甘
   甜。
 (六)原告受其親友之壓力,曾於八十九年間提出履行同居訴訟,被告基於夫妻情義,乃於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當庭承諾返回原告及其父母之居所台中市○○○街二十四號履
   行同居,並隨即於同年五月十五日即攜女返家,且將日常用品、衣服等搬回上址,惟
   竟遭到原告全家人當場將物品搬出,並驅趕離家,且當場原告家人更逼迫原告向被告
   表達離婚之意,試問其等雖係原告家人,但卻一心拆散兩造夫妻、父母子女,於心何
   忍?而被告與女兒乃拾悲痛心情再回現住處居住。但被告仍一心一意期待原告仍多盡
   為人夫、為人父之責,故兩造間之婚姻,絕無如原告所述有何難以維持之程度。又被
   告雖搬出原告及其父母家中,但從無背棄婚姻之意,且兩造並無不能相處之情形,又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被告返家,欲與原告同住一處時,原告之家人對被告之驅趕,原
   告家人對被告之不能接納,未見原告加以阻止,顯對此情形應加負責,自無權訴請離
   婚。
三、證據:提出原告之妹所書信件一件、字條二份、調解筆錄一件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
  一件。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婚婚關係存續中,兩造結婚之日,被告即以原告
  父母婚宴中,未能善待被告父母為由撂下狠話「你父母也會老,看我以後如何對待他們
  」而心存芥蒂。婚後,被告與原告父母、妹一人共同生活,原告在服務單位身為外勤主
  管,無法日日回家共餐,被告即感不是滋味,時時興風作浪,使全家不得安寧;對公婆
  照顧更乏誠意,致生嚴重衝突,雙方互指虐待,原告之妹看在眼裡,為免正面衝突,曾
  留言紙條好言相勸,不料被告反要求原告應予顏色、修理教訓、言詞衝突無日無之,進
  而於八十五年四月攜女離家出走,住於先前被告自購之房舍,自此之後對原告生活起居
  未曾聞問迄今,其間原告曾婉言相勸,告以「父母老邁多病,身為獨子的我,有扶養之
  義務,況且人都會老,爾後我們亦會面對此情景,到時情何以堪」,被告不以為意,回
  應「一切順其自然」。原告父母以原告身為獨子,基於傳宗接代觀念,望能早生貴子,
  被告竟不願配合,反說「即使男的也要拿掉,讓你們無子嗣」,又說「你家無論喜悲事
  均與我無關」,尖銳措詞,令人心寒;平日又不照顧生有糖尿病之公公,家居生活如洗
  碗竟以洗水槽之絲瓜布洗碗,甚者細故以茶杯擊毀床邊及書桌上玻璃,在公開場合如鐵
  路局車站、公車站出言大聲指責,置原告顏面於不顧,不知進退,藉故分居而無不能同
  居之正當理由,多次在他人面前指責公婆之不是,雙方婚姻已喪失互信互諒的共同生活
  基礎,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判決如
  訴之聲明。被告則以,兩造婚後,原告侍父母至孝,被告身為人妻,認同夫之作法,自
  七十八年嫁入其家中後,除本身擔任教師職務外,於下班時間即任勞任怨,負起家中所
  有家事,惟夫雖為獨子,但家中卻有未出嫁之小姑,自婚後,即百般挑剔被告,除言語
  上污衊藐視、不尊重外,甚至多次以書面方式,其中七十八年間被告甫進門五月,小姑
  以具有非善意性之書面:「對於那些搞婦運人士,我家是無法接受那種:〝革命〞觀念
  的,..在家事方面,妳是進步了,但不用〝心〞」、「因為五個月來的相處觀察,妳
  一直沒有把這個家當成自己的窩」、「在在的提醒妳,烘碗機的清洗、污水沖入馬桶(
  易壞)...乃至烹調上主動下工夫」、「就生活品質,看看我四個姐姐(乃至普天下
  無殼蝸牛族)是如何從無到有的白手起〝家〞,再想想自己是何等的幸運(減三十年的
  奮鬥)(有現成的家)」(歲月漫漫呀!),又陸續於八十四年十二日、三十日於廚房
  貼有:「甲○○:(因果循環論)妳心中若〝有佛〞當知「舉頭三尺有神明」。請睜大
  眼看這四口碗?」、「至烘碗機取出的盤子竟再殘留〝羹渣〞,若疏忽,則請〝用心〞
  。若有意,則請相信〝種因得果〞。不過,我希望妳是疏忽的!⑵為人師表者,請忠誠
  的捫心自問?當妳發現烘碗機拿出的〝碗內〞竟殘留著〝飯粒〞、〝辣椒末〞時,第一
  個反應是什麼?請自己打分數!既然妳四月十三日晚起放棄應盡之職務,那就請休息吧
  !(謝謝妳,辛苦了)。」之字條,嗣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於廚房之牆上貼著:「甲
  ○○:這一塊〝新的〞洗碗〝絲瓜布〞妳若〝再拿〞去洗水糟洗碗會得〝報應〞...
  .」之字條,被告在小姑多年來,不斷的言語上、精神上之傷害,被告尚且在原告家中
  一心一意服侍全家大小,若被告係為擺脫照顧原告之父母,又何須結婚七年後始行搬出
  。後因被告見兩造之子女,日益長大,而原告家中空間並不充足,且因平日有固定工作
  ,經濟穩定,乃經過原告之同意下於八十六年二月間,購置離夫家不遠處旅順路一段一
  一六之二號房屋,原本被告希望一家居住,被告多次誠懇表白留有二老房間,且以二處
  距離而言,相距不遠,本可就近照顧原告父母,惟因原告為家中獨子,恐父母及姊妹議
  論,致不能與被告一同搬出居住,而被告體諒原告之處境,不敢強求,故造成現兩造有
  二住處之情形。當被告與孩子多次返回夫家時,小姑曾當孩子面多次告知:不歡迎你們
  ,被告及女兒情何以堪,原告亦因此揹負壓力,惟原告因深知被告對其情感,並未曾因
  搬離其父母家中而有所減少,且更希望因被告減少與其母親、小姑朝夕相處,而能避免
  無謂之摩擦,原告當知被告之苦心,且依社會常情,兩造自組家庭,並非代表不盡人子
  之孝道,多年來被告一再祈夫家親友能體諒此事,然至今尚無能力改變。另被告搬離原
  告父母家中後,常主動與原告連繫夫妻感情,兩造之子女婉婷亦對原告敬愛有加,奈原
  告受其親友之壓力,曾於八十九年間提出履行同居訴訟,被告基於夫妻情義,乃於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當庭承諾返回原告及其父母之居所台中市○○○街二十四號履行同居
  ,並隨即於同年五月十五日即攜女返家,且將日常用品、衣服等搬回上址,惟竟遭到原
  告全家人當場將物品搬出,並驅趕離家,且當場原告家人更逼迫原告向被告表達離婚之
  意,被告與女兒乃拾悲痛心情再回現住處居住。又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被告返家,欲與
  原告同住一處時,原告之家人對被告驅趕,不能接納被告,未見原告加以阻止,顯對此
  情形應加以負責,依法自不得提起本訴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婚後即共同設籍於台中市○區○○○街二四號房
  屋,自八十六年二月間迄今未與原告同住於台中市○區○○○街二四號,被告搬至自購
  之台中市○○路○段一一六之二號三樓房屋居住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
  本一件、所有權狀二件在卷可證,就此部分之事實,堪認為真實。
三、按當今工商社會,夫妻均在外工作為常態,基於男女平權觀念,對於家中事務,無論是
  家事、小孩教育、父母奉養等,原應理性協商,非必依照傳統之「男主外、女主內」原
  則處理,所謂「家庭主婦」「家庭主夫」者,即為工商社會雙薪家庭下,未工作之一方
  為「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有何不可,如為雙薪家庭則有時夫為「家庭主夫」,有
  時妻為「家庭主婦」亦無不可,要之均需依實際需求,基於家庭和諧方式為之,擴而如
  為三代同堂之家庭,或另有未娶、未嫁之夫家或娘家兄弟姐妹時,亦當依上開原則處理
  ,未工作者多盡一份心力於家事,在外就業者,則多盡一份心力於物質方面提供,總以
  家庭和諧為目標,方能和樂融融,若為人夫者,對於全職婦女之妻子,要求奉養父母、
  教育子女及料理家事,自己僅交出薪水,即堅決要求依「男主外、女主內」原則為家中
  事務之分配,即有未當,而為人小姑為人小叔者,奉養父母不但為人倫道德之基本要求
  ,亦為法律上之義務,與兄嫂共同生活時,亦當分擔家事,而非事事要求兄嫂為之,自
  己僅任評分員,又如為人夫者,如妻子與家中父母、兄弟姐妹,在觀念上或家庭工作分
  配上,有所爭執時,應居間調諧,而非偏袒任何一方,尤以妻子來自不同家庭,思想觀
  念本有不同,需經由先生之不斷居間溝通,使家庭和睦融融方為正途,如僅因妻子家事
  方面所為,不盡其本人或父母兄弟姐妹之意,即要求妻子曲意附從,即非為人夫、為人
  子、為人兄弟之道,妻子因先生未能居間圓融處理,因而另行居於他處,尚非即屬不履
  行夫妻同居義務,亦非不能維持婚姻生活之重大事由。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書所指事實
  ,諸如結婚之日被告所為「你父母也會老,看我以後如何對待他們」「即使男的也要拿
  掉,讓你們無子嗣」「你家無論喜悲事均與我無關」等侮辱公婆之言語,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復未舉出證據供本院調查,就此部分事實,尚難認為真實。另原告對被告提及與
  其小妹間日常生活上之磨擦,即其妹葉碧園在家中貼書面紙條或書信,諸如:「對於那
  些搞婦運人士,我家是無法接受那種:〝革命〞觀念的,..在家事方面,妳是進步了
  ,但不用〝心〞」、「因為五個月來的相處觀察,妳一直沒有把這個家當成自己的窩」
  、「在在的提醒妳,烘碗機的清洗、污水沖入馬桶(易壞)...乃至烹調上主動下工
  夫」、「就生活品質,看看我四個姐姐(乃至普天下無殼蝸牛族)是如何從無到有的白
  手起〝家〞,再想想自己是何等的幸運(減三十年的奮鬥)(有現成的家)」(歲月漫
  漫呀!),「甲○○:(因果循環論)妳心中若〝有佛〞當知「舉頭三尺有神明」。請
  睜大眼看這四口碗?」、「至烘碗機取出的盤子竟再殘留〝羹渣〞,若疏忽,則請〝用
  心〞。若有意,則請相信〝種因得果〞。不過,我希望妳是疏忽的!為人師表者,請忠
  誠的捫心自問?當妳發現烘碗機拿出的〝碗內〞竟殘留著〝飯粒〞、〝辣椒末〞時,第
  一個反應是什麼?請自己打分數!既然妳四月十三日晚起放棄應盡之職務,那就請休息
  吧!(謝謝妳,辛苦了)。
  」「甲○○:這一塊〝新的〞洗碗〝絲瓜布〞妳若〝再拿〞去洗水糟再洗碗會得〝報應
  〞....」之字條等不否認,並經證人葉碧娟即原告之妹到院證述屬實,且有被告提
  出而原告所不否認之書信一件、紙條八件可稽,上開書信或紙條,或係原告之妹葉碧園
  對於被告家庭事務處理未能臻於完善,或係與被告間對於家事處理見解有所出入下所為
  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身為人夫或兄長之原告,未能居間處理,且認所有家務事均需
  由被告獨任,而對於原告父母疾病之照顧,為人子之原告或其兄弟姐妹不論在人倫義理
  或法律上均有義務,豈能一味要求被告獨任,此種要求對於身為職業婦女之被告本即不
  公平,亦非男女平權之現代社會應有之心態,被告在夫家缺乏奧援下,搬至自購之房屋
  居住,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而造成被告搬出夫家居住之原因,又係身為人夫之原
  告未能居間處理被告與自己家人間衝突,及自己不能分擔家事、善盡為人子應有之扶養
  義務,顯屬有責之一方;且孝養父母須斟酌長輩實際需求與晚輩之能力而定,被告因與
  原告之妹葉碧園間家庭事務處理觀念有異,有如前述,被告在原告母親住處附近購屋,
  就近照顧,減少與小姑間共同生活之衝突,亦難謂有何不孝,縱母親未能原諒被告搬出
  另住做法,身為人夫、人子之原告,本當居間委婉協調,而非曲意順從,要求被告須無
  條件順從小姑或其個人要求為之。又證人葉碧娟到院證稱:「去年履行同居案和解後被
  告回家對公婆態度惡劣,只帶礦泉水沒有住的意思,我並沒有帶我哥哥回夫家住。八九
  年五月十五被告帶行李回家,原告認被告無回家住的意思,就將行李由臥室帶到客廳..
  ... 」,顯然被告確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攜子欲回家與原告同住,因原告主觀上認被
  告無同居之意思,而將被告行李帶至客廳,被告只得諳然返回自購房屋處,原告何得主
  張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進而認兩造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情事存在。退一步言,
  縱認原告主張兩造協議離婚不成,亦難認兩造已達無法共同維持婚姻生活之情事,依法
  自不得遽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請求離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即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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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