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原 告 陳再發 張銘群 梁新明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何孟育律師 施佳惠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江銘栗律師 劉瑩玲律師 黃文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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