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3718號
TCDV,88,訴,3718,2001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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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一八號
  原   告  陳再發
         張銘群
         梁新明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何孟育律師
         施佳惠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江銘栗律師
         劉瑩玲律師
         黃文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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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