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3年度,20號
TCDM,103,智附民,20,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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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嘉聯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鄭坤瑞
被   告 鄭秀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訴字第1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 偵字第15618 號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智訴字第12號 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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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影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