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635號
TCDM,103,易,635,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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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訓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簡敬軒律師
      柯連登律師
被   告 彭岳華
      盧柏宏
      諸培德
      溫世凱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3158、6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家訓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2 至3 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彭岳華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PierreCardin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卡壹張)沒收。其餘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
盧柏宏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諸培德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溫世凱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朱家訓前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4日執行完畢;諸 培德前曾犯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 100 年10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溫世凱前曾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等案件,於97年4 月17 日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 月、1 年2 月、拘役80日及殘 刑2 年7 月26日後,於101 年6 月4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 於101 年8 月29日保護管束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 等猶不知悔改,竟又為下列行為:
㈠、朱家訓前為竹聯幫虎堂前堂主,於102 年5 月8 日,與彭岳



華、龐振義(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張文淵(另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一同前往臺中市○○區○○巷00 0 弄0 號王耀億住處,索討之前王耀億游國銘之債務,由 彭岳華介紹其為竹聯幫之人後,因王耀億表明未欠款,朱家 訓、彭岳華即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均對王耀億恫稱:「今 天一定要處理,如果今天事情不解決不放過你」等語,以此 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王耀億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王耀 億之安全。
㈡、彭岳華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2 年10月19日16時0 分59秒許 ,以其所有PierreCardin廠牌黑色行動電話1 支(內插其所 有0000000000門號卡1 張)撥打王耀億所使用0000 000000 號電話,向王耀億恫稱:「你要不要回來?沒關係,我在家 裡門口等你,我在這裡紮營啦,我在這邊搭個帳篷,我在家 裡門口等你啦,我看你回不回來啦」等語,以此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使王耀億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王耀億之安全。 嗣經警查扣上開PierreCardin廠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及0000 000000門號卡1 張。
㈢、盧柏宏因參與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合宏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宏公司),就臺北市○○區○○段 ○○段000 地號等共30筆土地辦理都市更新土地開發,與該 公司總經理顏志宇就款項支付認知差異而引發糾紛,竟思以 引介黑道介入處理之方式,透過彭岳華而認識朱家訓等人後 ,而為下列行為:
1、盧柏宏先於102 年9 月17日偕同朱家訓彭岳華到合宏公司 ,由盧柏宏向合宏公司特別助理周奕如介紹朱家訓彭岳華 等係竹聯幫兄弟,朱家訓並向周奕如表明其為竹聯幫的「愣 子」後,因合宏公司認為無須付款,盧柏宏乃基於恐嚇之犯 意,於102 年11月22日16時11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未扣案)傳簡訊至顏志宇所使用之電話,恫稱:「顏志宇你 麻煩大了,剛剛朱董在車上看到廖經理所傳的訊息,認為你 一整下午都在耍我們,睜大眼睛看看廖經理所傳訊息」等語 ,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顏志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顏志宇之安全;又接續於102 年11月23日9 時37分許,以 上開電話傳簡訊至顏志宇所使用之電話,恫稱:「昨天下午 朱董在現場,之前所有簡訊,乃你我談話內容所有簡訊早已 經都知道、看過。只是在現場看你誠信到那裡,如何處理土 地尾款之事」、「我對你仁至義盡,不信你走著瞧,你最好 趕快去備案」、「如果社會沒有公義存在,我錢全部都不要 了,一命配你一命,說到做到,找誰來談都一樣,我們到閻 羅王面前,繼續把這條帳算清楚。不要以為你一些見不得人



的事情,我不清楚。要玩就玩最大的…」等語,以此加害生 命、身體之事,使顏志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顏志宇之安 全;盧柏宏復接續於102 年11月24日10時38分許,以上開電 話傳簡訊顏志宇所使用之電話,至恫稱:「如果擺明你要吃 掉我,那就不用這樣耍心機,乾脆我們輸贏就好了。你要搞 清楚,陳永信是他女婿來求我不要告他岳母,我才就此罷休 ,留一條生路給他們走」、「就算老天爺不收拾你,我也會 替天行道的,不信你等著瞧」、「倘若你仍如此囂張沒善意 結付土地買賣之尾款,就準備倒大霉了。媒體…各管道你都 跑不掉,甚至我一命配你一命。我都要討回公道,替天行道 。外面你欺騙、欺負了多少人,有多少兄弟要找你,你心裡 明白!我也都替你暫時擋了下來,你還在耍」、「最好躲到 老鼠洞裡面,不要讓我打死你」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 之事,使顏志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顏志宇之安全。2、盧柏宏再於102 年11月27日,邀約合宏公司之代表周奕如至 臺北市松江路附近餐廳見面,盧柏宏偕同朱家訓諸培德到 場後,因周奕如表明無合約無法給款,諸培德竟基於恐嚇之 犯意,語帶威脅向周奕如恫稱:「公司一定要給交代、會再 找你」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周奕如聽聞後因 對方是竹聯幫人員而心生畏懼,而周奕如將此情轉告顏志宇 後,顏志宇亦心生畏懼,均致生危害於周奕如顏志宇之安 全。
3、朱家訓於102 年12月12日,再與諸培德一同前往臺北市○○ 路000 號「參伍小品達人」,邀約合宏公司之代表周奕如前 往見面,兩人再基於恐嚇危害於安全之犯意聯絡,先由諸培 德對周奕如恐嚇稱:「如果不給錢我就要人,錢跟人我一定 要一樣」等語,周奕如詢問朱家訓是否一定要如此,朱家訓 即接著對周奕如恐嚇稱:「對,就是這樣」等語,以此加害 生命、身體之事,使周奕如心生畏懼,而周奕如將上情向顏 志宇轉告後,顏志宇亦心生畏懼,均致生危害於周奕如、顏 志宇之安全。
4、朱家訓因前日與周奕如談判未果,心生不滿,竟與盧柏宏溫世凱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2月13日11時許 ,由朱家訓馮偉忠及另2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另 由檢察官偵辦)前往教訓周奕如溫世凱盧柏宏亦明知該 馮偉忠等3 人係前往教訓周奕如之小弟,竟仍基於犯意聯絡 與其等一同前往合宏公司,推由盧柏宏溫世凱上樓欲找顏 志宇,而遭周奕如擋下,並帶同盧柏宏溫世凱下樓後,溫 世凱即示意馮偉忠等3 人毆打周奕如盧柏宏則在旁觀看, 該3 人即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騎樓,以不詳兇器



毆打周奕如頭部,周奕如倒地後,續以腳踹之方式毆打周奕 如,致周奕如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臉部挫外傷、牙 齒疼痛、頸部及胸壁挫傷、背部及右膝挫外傷等傷害。5、盧柏宏於102 年12月18日,再至合宏公司欲找顏志宇,為周 奕如攔下,盧柏宏則基於恐嚇之犯意,對周奕如恐嚇稱:「 要找你老闆講清楚,不然一命抵一命。」等語,使周奕如心 生畏懼,而周奕如將此情向顏志宇轉告後,顏志宇亦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周奕如顏志宇之安全。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證人王耀億顏志宇周奕如馮偉忠及同案被告彭岳華盧柏宏諸培德溫世凱等人於警詢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陳 述,而被告朱家訓及其選任辯護人既爭執證人等於警詢所為 陳述之證據能力,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 此部分對被告朱家訓而言,尚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 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 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 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 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 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 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 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 證人王耀億顏志宇周奕如馮偉忠及同案被告彭岳華盧柏宏諸培德溫世凱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 述,被告朱家訓及其選任辯護人雖爭執渠等證言之證據能力 ,然僅空言未經與被告朱家訓對質詰問云云,卻未曾提及檢 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有「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故上揭證人等在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據 能力。
㈢、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 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定有明文。又依醫師法第12條第 1 項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是該項病歷資料 係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依法所必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每 一醫療行為雖屬可分,但因其接續看診行為而構成整體性之 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而尋求醫師之治療,惟 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 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 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 2 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 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 文書,依上述規定,自均應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上字第4461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66 號判決參照) 。本案判決所引用之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既屬醫師為執行 醫療業務行為所製作之證明文書及紀錄文書,且該醫院與被 告亦無仇隙,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4 第2 款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 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同條之4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朱家訓及其選任辯護人除就上述㈠、㈡ 有所爭執外,被告朱家訓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彭岳華、盧 柏宏、諸培德溫世凱等均未就卷內其餘證據資料之證據能 力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其等已同意下 列引用之卷內證據,均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該 等證據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或不適當之情形,應認本案下列 引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㈤、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 據所為規範;其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或以科學、機械 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 供述證據,尚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倘此等非供述證據並 非違法取得,且已由法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應認有證據



能力。本判決於下列理由中所臚列之非供述證據,查非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者,並已由本院於審理時依法對當事 人提示及告以要旨而踐行調查程序,徵諸上開說明,亦有證 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訊據被告朱家訓矢口否認犯行,辯稱:102 年5 月8 日伊有陪彭岳華去找王耀億,但伊只到山下學校,沒有 跟王耀億碰面,沒有講恐嚇的話;102 年12月12日伊也沒有 恐嚇周奕如,當時伊人在廁所,並不知諸培德有無講那些話 ,當時從廁所出來,周奕如問伊:一定要這樣嗎?伊只有說 ,你看著辦,如果沒有事,你可以先離開了;102 年12月13 日伊沒有去,也沒有叫人去打周奕如云云;被告彭岳華矢口 否認犯行,辯稱:102 年5 月8 日,伊沒有對王耀億講那些 話,102 年10月19日伊電話中有講那些話,但那些話並不是 恐嚇云云;被告盧柏宏承認有簡訊恐嚇之行為,但矢口否認 有傷害及102 年12月18日之恐嚇犯行,辯稱:當天伊也不知 馮偉忠他們三人會打周奕如,伊不是共犯;102 年12月18日 伊並沒有對周奕如說那些話云云;被告諸培德矢口否認恐嚇 犯行,辯稱:102 年11月27日是周奕如朱家訓,伊不認識 周奕如,也沒有跟周奕如講過起訴書所載的那些話;102 年 12月12日,朱家訓去上廁所時,伊跟周奕如顏志宇錢的事 情可以跟人家協調,不能錢不給人家,也不跟人家見面,這 樣子人家沒辦法接受,我並沒有講起訴書所載的那些話云云 ;被告溫世凱矢口否認傷害犯行,辯稱:那天是盧柏宏找伊 陪同去的,到了現場我也沒有動手,我跟周奕如也沒有講到 話云云。惟查:
㈠、恐嚇王耀億部分:
1、證人王耀億於103 年1 月2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102 年5 月份有一群人來我家,包圍在我家,看我回來,問我是不是 王先生,我說是,他說你欠人家錢,要怎麼跟人家解決‧‧ 就很兇的靠近我,我太太就趕快去報案,還有一大群人在外 面等,有兩部車,一部車在外面等,一部車的人就圍著我, 報警後警察很快就來了,警察叫他欠錢去法院告」、「(問 :《提示王耀億警詢指認照片,當天來的人有誰?》編號2 、3 、7 、14,另外在車上的人我看不清楚,編號3 個人很 兇,編號2 的人一直指使他怎麼做,其實他們四個都很兇」 、「(問:他們自稱是誰?)編號3 的人說他們是竹聯幫的 ,跟我對談的人是編號3 ,其他人在旁邊唱和」、「(問: 恐嚇的話是什麼?)編號3 的人說如果今天事情不解決,就 不放過你」、「(問:編號2 的人有無作勢恐嚇?)他是沒 有作勢,但是他很兇,一直說你怎麼沒欠人家錢,今天一定



要處理,說如果今天事情不解決,不放過你」、「(問:所 以編號2 的人也有恐嚇你說不放過你?)是,編號2 的人我 印象最深刻,因為他胖胖的,臉圓圓配穿短褲」、「(問: 你那時候很害怕?)當然,我太太怕的要死,本來要把房子 賣掉,要移民」、「(問:第二次恐嚇是何時?)102 年10 月初,編號3 的彭先生打電話給我,說要來我家紮營叫我馬 上回家,我沒有回去,我馬上報警」、「(問:你怎麼知道 電話中的人是編號3 的彭先生?)他聲音我認得,而且他有 表明他姓彭」、「(問:他當天恐嚇的話是什麼?)就是如 果我不跟他處理,就要一群人來我家紮營」、「(問:你當 時,心裡很害怕?)當然,我就不敢回去,我太太一直說要 把房子賣掉」等語明確(見偵卷三第126 至127 頁),而參 以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及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見偵卷三第134 、135 頁)可知 ,編號2 之人乃被告朱家訓,編號3 之人乃被告彭岳華,灼 然甚明、嗣於本院103 年10月2 日審理時,證人王耀億水到 庭具結證稱:「(問:你在102 年5 月8 日當天有人來找你 ?)有」、「(問:誰來找你?)我不認識他們,有一群人 來找我」、「(問:那群人裡面的成員是否有出現在今日的 法庭?)印象中,我對在庭的彭岳華印象比較深,在庭的朱 家訓我現在印象有點模糊了」、「(問:主要是誰跟你對話 ?)在對話最少有二至三人在跟我對話」、「(問:當場有 無人說過『今天一定要處理,若今天不解決不放過你』這句 話?)有」、「(問:102 年5 月8 日,你印象中有幾個人 到你家?)應該有三、四個。至少四個以上」、「(問:你 在警、偵訊時,是否有提供指認照片讓你指認?)有」、「 (問:你當時都明確的指認?)那時候我可以很明確的指認 出來沒錯」、「(問:《提示偵三卷P126-127王耀億偵訊筆 錄》當時回答是否正確?)當時我有回答」、「(問:當時 你有回答編號三很兇,編號二的人一直指使他怎麼做等語, 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對。所以我剛講的沒錯,有三、四個 人沒有錯」、「(問:偵訊時檢察官問你說編號二的人有無 作勢恐嚇,你回答說他沒有,但是他很兇,一直說你怎麼沒 欠人家錢,說如果今天事情不解決,不放過你。當時所述是 否實在?)你若今天問我編號二是誰,我確實不知道。但是 當時我確實這樣所說沒有錯」、「(問:檢察官當時有問你 『所以編號二的人也有恐嚇你說不放過你』,你回答說『是 ,編號二的人我印象最深刻,因為他胖胖的,臉圓圓的‧‧ 』等語。當時所說是否實在?)當時我說的是很明確沒有錯 」、「(問:102 年10月19日是否有接獲彭岳華打電話恐嚇



你要還錢?)是有人打電話,我有接到電話,但是誰打電話 ,我現在不曉得」、「(問:當時對方講了哪些話讓你害怕 ?)說真的,現在我想不起來,就是以當時通聯譯文為準」 、「(問:當時鄰居報警以後,是哪個派出所的警員來處理 ?)豐東派出所。一男一女共兩個警察來處理」、「(問: 警察到場時,那群人都還在你門口?還是已經有人先離開? )沒有人先離開,都還在我門口」、「(問:你在102 年5 月8 日之前與去要債的這群人有無仇恨過節?)沒有,我完 全不認識他們」、「(問:《提示偵三卷P112-116,P125-1 27 、P280-282王耀億警、偵訊筆錄》你當時的警、偵訊筆 錄所載之內容是否正確?)應該都是正確,當時做完筆錄後 ,我都有確認過後再簽名,內容不會錯」、「(問:你警、 偵訊時所述,是否都是依照你的自由意志而為陳述?有無人 逼迫或指導你要如何做筆錄?)都是我的自由意志所作,我 都是依照我當時的印象,據實的去做筆錄,絕對沒有加減」 、「(問:你有無刻意要去誣陷誰?)不需要,我跟他們都 沒有仇恨,沒有必要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7 頁反面 至180 頁)、於本院104 年1 月22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 「(問:102 年10月19日我有打電話給你,請問當時我的口 氣有讓你感到害怕?)是誰現在叫我講我講不出來,但是很 明顯,那種話就是要來討債的,那種話說叫人不恐懼,是不 可能的」、「(問:102 年5 月8 日確實有人對你恐嚇說『 今天一定要處理,如果今天事情不解決不放過你』?)對, 確實有這種事」、「(問:102 年12月19日你說有接到自稱 姓彭的人打電話給你,並對你說『你要不要回來?沒關係, 我在家裡門口等你,我在這裡紮營啦,我在這邊搭個帳篷, 我在家裡門口等你啦,我看你回不回來啦。』,讓你感到害 怕?)對,確實有這件事」、「(問:你現在對於到底是誰 有講了什麼話,因時間久了,已經印象模糊,但是當時情形 以警詢、偵訊時所述的內容為準?)對」、「(問:102 年 5 月8 日對你恐嚇的人,是對著你講?還是對著你跟你太太 ?)是對著我講,但是這些話的內容會讓我們全家都害怕」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頁),觀之證人王耀億前後證述一致 ,並無何矛盾齟齣之處,並有卷附通聯譯文附卷可稽(見偵 卷一第203 頁),再參之本院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18 3 頁)可知,當時確實有警員李怡柔張宏星到場處理,且 警員李怡柔亦確認至少有二、三人以上在場屬實,益證證人 王耀億上開證詞並非無稽。更何況,證人王耀億與被告朱家 訓、彭岳華案發前均不相識,苟當日被告朱家訓確留在山下 小學等候,未至王耀億住處與王耀億進行上開對話為真,王



耀億焉有可能在偵查中藉由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明確指認出被 告朱家訓?又如此巧合,恰好當天朱家訓確有陪同被告彭岳 華前往豐原?復參以證人王耀億與被告朱家訓彭岳華間, 既亦無何仇恨過節,衡情,當無甘冒偽證之處罰故為虛偽之 理。
2、再者,參諸被告彭岳華於103 年1 月23日偵查中供稱:「( 問:你們天有沒有當天告訴他一定要還錢?)這肯定有」、 「(問:有沒有說不回來就要在他家門口紮營?)有」、「 【預知播放102 年10月19日的時59分11秒、16時9 分0 秒通 訊監察譯文】(問:電話中你的聲音?)是」、「(問:為 何說要在那邊紮營?)沒有辦法,受人之託」等語(見偵卷 一第235 至237 頁),益見證人王耀億上開指訴遭恐嚇證詞 尚非子虛。
3、刑法上之恐嚇罪,僅須行為人將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 事實通知他人,使人心生畏怖而有不安之感覺即為已足,縱 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加害之意圖,亦無影響恐嚇罪之成立。查 ,觀之被告朱家訓彭岳華上開行為及話語內容,客觀上已 進逼到王耀億住處放話,或以電話恫嚇要再度至王耀億住處 紮營,已使人感受到立即之急迫、危險,衡情,一般人聽聞 後均會感到畏懼不安,足認確已對證人周奕如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足以令證人顏志宇心生畏懼,委無疑義, 其證人王耀億一再聲稱渠怕到要移民乙情,益見渠恐懼之甚 。被告彭岳華猶辯稱:並非恐嚇云云,顯不足採。4、被告朱家訓雖傳喚證人即共同被告彭岳華到庭欲證明其當天 未與王耀億碰面乙情,而證人彭岳華亦附和被告朱家訓之說 詞,然其等2 人乃共犯關係,又係朋友關係,彭岳華因而偏 袒迴護朱家訓,乃事理之常,本院據上心證已明,證人彭岳 華之證詞,尚不足採。
㈡、簡訊恐嚇顏志宇部分:
被告盧柏宏於中偵查中(見偵卷一第427 頁)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一第119 頁、本院卷二第125 頁反面 )對此部分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顏志宇於102 年12月 1 日警詢中及103 年1 月20日偵查中證述被告被告盧柏宏有 傳上開話語之簡訊至渠行動電話乙情(見偵卷一第292 、29 3 頁;偵卷三第100 頁反面)相符,並有簡訊內容翻拍照附 卷可稽(見偵卷一第297 至299 頁),足認被告盧柏宏之上 開白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認定。又被告盧柏宏上開簡訊內 容,客觀上確已對證人顏志宇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足以令證人顏志宇心理產生畏懼,亦無疑義。
㈢、恐嚇周奕如顏志宇部分:




此部分業據證人周奕如①於103 年1 月2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第一次是在102 年9 月17日下午,盧柏宏、彭罡、朱家 訓到我們公司來,不離開,硬是要公司給交代,第二次是在 10 2年11月25日我老闆顏志宇說他有收到恐嚇簡訊,我就透 過鄭秀真跟董事長報告,就去備案,在102 年11月27日盧柏 宏打電話來,跟我約在外面的餐館,我去跟他說明程序上是 錯的,且他們沒有任何依據可以跟公司請求這些款項,在10 2 年12月2 日朱家訓打來說他希望我們公司給交代,然後我 們有約見面,我告訴他們沒有依據,我們無法出帳希望他不 要聽信謠言來公司找麻煩,我就離開」、「「(問:102 年 11月27日當日情形?)盧柏宏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松江路 的餐廳談事情,我一個人去,他找了朱長貴、朱家訓還有一 個他說是竹聯幫虎堂堂主,那人我不認識,盧柏宏說請款的 事情,我還是再說明他沒有權利請款,請他把陳永信將合約 讓給他後,我請他那些朋友不要聽他胡說八道,朱長貴要我 們公司給交代,說我們老闆答應的事情就要給交代,我告訴 他沒有合約依據無法請款,公司有公司的程序」「(問:當 天有無人恐嚇?)朱長貴說一定要我們公司給交代,他語帶 恐嚇說要給交代,他會再找我」、「(問:一開始你就知道 他們的名字叫朱家訓、朱長貴跟彭罡?)不認識,是盧柏宏 帶來時他們自我介紹的」、「(問:他們有無說他們是做什 麼的?)盧柏宏告訴我說他們是竹聯幫兄弟,朱家訓說他是 竹聯幫的楞子,他們在102 年9 月17日就表明身份是竹聯幫 的人」、「(問:當時提到什麼事情,他們為何要表明他們 是竹聯幫的人?)盧柏宏一開始就說他們是他找來的竹聯幫 的兄弟」、「(問:102 年11月27日朱長貴叫你們公司給他 一個交代時,你有無心生畏懼?)有,我回去跟老闆顏志宇 反應說這個人不好惹」、「(問:因為他們提到他們是竹聯 幫的人,導致你,口生畏懼?)是」、「(問:102 年12月 12日有誰來?)不認識的人打我電話約我見面,說朱老三要 跟我見面,打電話給我的人就是之後打我的人,一樣約在長 春路跟吉林路口咖啡廳,我一個人去,在場有朱老三、朱家 訓跟動手打我的人,朱老三說公司如果不給錢、他就要人、 錢跟人他要一樣,我問朱家訓是不是這樣,他說對、就這樣 子,然後我就離開」、「(問:102 年12月12日朱家訓恐嚇 的話是什麼?)是朱老三講恐嚇的話,朱老三說公司如果不 給錢、他就要人、錢跟人他要一樣,朱家訓說就是這樣」、 「(問:朱家訓說『就是這樣』這句話,是接著朱老三說『 公司如果不給錢、他就要人、錢跟人他要一樣』這句話嗎? )是朱老三說公司如果不給錢、他就要人、錢跟人他要一樣



,我聽完這句話就問朱家訓是不是這樣,他說對、就這樣子 」、「(問:所以朱家訓的意思就是如果公司不給錢,他就 要人?)是,他說他不談了」、「(問:當時他們說不給錢 就要人是什麼意思?)我直接判斷是要對我老闆生命產生威 脅」、「(問:當時你有心生畏懼?)有」、「(問:102 年12月18日天情形?)盧柏宏帶一位姓王的人來我們公司, 我在門口遇到,我問他們來幹嘛,盧柏宏說要找顏志宇,我 教他不要惹事,他說要找我老闆講清楚,不然一命抵一命, 我們安管人員立刻上來,後來警察就把他們帶走」等語(見 偵卷三第100 頁反面至104 頁),再參之卷附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編號與姓名對照 表(見偵卷一第283 至287 頁),周奕如所指認之朱老三即 是被告諸培德無疑、②又於103 年3 月7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102 年11月27日朱家訓諸培德到餐廳跟你見過 面,諸培德有恐嚇你?)有」、「(問:事後你有無將這件 事跟顏志宇說?)有,我當天立刻回報」、「(問:顏志宇 有立刻表明他心生畏懼?)顏志宇在電話中說他知道了,因 為他年輕,我有跟他講事情的嚴重性,他就是有害怕,才會 去報警,尤其諸培德態度很強硬」、「(問:102 年12月12 日諸培德朱家訓在參伍小品達人餐廳都有恐嚇你?)有」 、「(問:當下你有把這件事轉告顏志宇?)立刻電話回報 顏志宇,第二天有馬上跟董事長報告,因為諸培德說不給錢 就要人」、「(問:當時朱家訓也有表明不給錢就要人?) 我問朱家訓是不是要照諸培德的意思,他說就這樣」、「( 問:你把這件事回報顏志宇時,顏志宇有表明他心生畏懼? )有,他叫我趕快去跟董事長講,我就去跟董事長秘書報告 這件事」、「(問:顏志宇說他怎樣心生畏懼?)這件事牽 扯到他的安全,我就請示董事長要如何保護顏志宇,董事長 說先報警,我們也有增派保全人手」、「(問:該次你自己 有無心生畏懼?)會,他講完我會怕,因為我的老闆發生問 題,我也有責任」、「(問:你是不是也擔心他們找不到顏 志宇時,會對你生命身體不利?)我也擔心,因為他們會遷 怒於我」、「(問:102 年11月27日那次你個人也有心生畏 懼?)對,諸培德講的我也會怕,所以我在反應過程中立刻 請顏志宇讓我跟董事長報告,並且讓顏志宇去備案」、「( 問:你會不會擔心諸培德講話那麼強硬,對你個人也會不利 ?)有點擔心,因為怕他們遷怒於我,說我攔他們,不讓他 們去見我老闆」、「(問:102 年12月18日盧柏宏恐嚇說要 一命抵一命?)是,在公司電梯門口講」、「(問:當時他 說一命抵一命是對你還是對顏志宇?)對顏志宇」、「(問



:當時你有跟顏志宇轉告嗎?)有」、「(問:顏志宇有無 ,心生畏懼?)有,他有要求我們要特別小心」、「(間: 《提示103 偵3158卷二第26頁》監視器畫面中這個諸培德是 何人?)這位就是恐嚇我老闆的人,他自稱朱老三,他就是 在11月27日及12月12日恐嚇我的人,他就是說沒給錢就要人 」、「(問:《提示朱家訓警詢指認照片》你說恐嚇你的朱 老三是編號幾?)編號16」等語(見偵卷三第336 至337 頁 )、③周奕如嗣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問:你在 被打的前一日即102 年12月12日你有針對盧柏宏顏志宇的 糾紛跟人談判?)一個陌生的電話打來約我去『參伍小品達 人』,電話中對方說他們上面的人想要跟我談事情。我就一 個人前往,到了咖啡廳看到朱家訓溫世凱還有諸培德共三 個人」、「(問:主要是誰跟你在談?)諸培德」、「(問 :諸培德跟你談什麼事情?)他講說我們公司不乾脆、不乾 淨。這事情要給個交代。我答覆說我們公司是規矩的公司, 只要他們要任何憑證我們公司會立刻付款,請他們拿出憑證 ,他說我不管你後台有多硬,這件事情不是要錢就是要人, 看著辦。他講這話是要我帶回去轉告我老闆」、「(問:他 有說『錢跟人他一定要一樣』嗎?)有」、「(問:他說『 如果不給錢我就要人,錢跟人我一定要一樣』這句話是什麼 意思?)我覺得他是在恐嚇我公司若不付錢的話就要對我公 司老闆或人員造成傷害」、「(問:當時你聽了這句話你會 害怕?)會」、「(問:你們在咖啡廳談了多久?)10分不 到我就離開了」、「(問:這不到10分的過程,朱家訓一直 在現場?)他有在現場」、「(問:朱家訓有無離開現場? )我忘了,我沒有明確的記憶他有無離開」、「(問:你有 無印象朱家訓有頻繁的離開?)沒有」、「(問:諸培德說 上開恐嚇你的話的時候,朱家訓有無在現場?)有」、「( 問:朱家訓有無表是什麼意見?)他只講『就這樣啊』」、 「(問:是否因為諸培德有講說『如果不給錢我就要人,錢 跟人我一定要一樣』,所以你才問朱家訓這是什麼意思?) 是。我是緊接著這樣問」、「(問:朱家訓說『就這樣』是 回答你上開問題?)對」、「(諸培德恐嚇你這話的意思是 要教訓、傷害你的意思?)是,傷害我公司的老闆或人員的 意思,我的感受就是這樣」、「當天講話的內容我就立刻回 報公司。所以一早進公司我就有把這件事陳報董事長,我的 確會很害怕。我覺得前一天恐嚇我的話跟我被打的事是有連 結的,他應該是要打員工給老闆看,老闆也會產生畏懼」、 「(問:《提示103 偵3158號卷㈠P275-281周奕如警、偵訊 筆錄》是否都是依照你當時記憶據實陳述?是否依照你自由



意志所為之陳述?有無人指導或強迫你要如何陳述?)所述 實在」、「(問:《提示103 偵3158號卷三P100反面-P105 、P209-212、P335-337周奕如警、偵訊筆錄》是否都是依照 你當時記憶據實陳述?是否依照你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有 無人指導或強迫你要如何陳述?)我都是依照當時記憶據實 陳述,都是依照我自由意志而為之陳述」、「當時諸培德說 的話讓我比較害怕,朱家訓說的話讓我比較沒那麼害怕,但 是還是有害怕,只是高低程度不一樣而已」等語綦詳(見本 院卷一第208 頁反面至211 頁),而證人周奕如乃係直接與 被告朱家訓諸培德盧柏宏面對面交談之人,衡情,渠最 能直接感受到對方講話口氣友善與否及整體談話氛圍、用意 ,並能藉由對方之臉部表情、手勢、動作等肢體語言以輔助 判斷,參以顏志宇乃合宏公司總經理,乃主事者,而周奕如顏志宇所派出之談話代表,被告朱家訓諸培德盧柏宏 3 人因急於處理合宏公司之土地案,卻屢顏志宇遭、周奕如 推阻而遲無進展,因而遷怒周奕如顏志宇,因而對周奕如 為上開話語,且有轉告顏志宇知悉之意,亦未悖離常情。又 證人周奕如於偵查中猶證稱:102 年12月2 日當天朱家訓沒 有恐嚇我等語(見偵卷三第102 頁反面),益徵渠乃平實陳 述,並無刻意誇大誣陷之情,據上,證人周奕如上開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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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