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放敬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
字第1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放敬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徐放敬自民國102 年起,經甲女(警詢代號3488─102578號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 籍對照表)之父丙男(警詢代號0000-000000B號,真實姓名 、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介紹而在苗栗縣苑裡鎮「金鳳宮」服務,因而結識甲女,徐 放敬並以法師自居,指導甲女「扛轎」、「踩腳步」、「接 寶」、「接駕」、「掃令」、「畫符」、「安營」等宗教儀 式,並向甲女灌輸其擁有法力,可運用符咒帶給他人劫難, 亦可運用其神力為他人消災解難,迨其以法師身份對甲女為 關懷、指導並取得甲女信任後、復經甲女另結識乙女(警詢 代號3488─102578A 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被 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期間竟基於強制性交之 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2 年5 月5 日,利用甲女對其法力之畏懼,向甲女訛稱 :其為甲女前世情人,倘能共修,即能早登仙果,如果修不 好,則下輩子就會繼續當人受苦,且符咒很厲害,會讓人發 瘋等語,因甲女當時年紀尚幼,對宗教信仰及男女之事均懵 懂未知,致陷入徐放敬所營造之迷信情境,深信倘違逆徐放 敬所傳達之預言將招致輪迴惡運,不得已而依從徐放敬之指 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任由徐放敬違反甲女意願 ,以陰莖插入甲女之陰道內,對甲女強制性交共計25次。 ㈡於102年6月間,透過不知情且對畏懼其法力之甲女,向乙女 偽稱:乙女將遭遇劫難,若未妥善化解,將被賣到妓女院, 與多人發生性行為等語,而利用乙女對於自身劫難及徐放敬 法力之恐懼,致乙女信賴得以依附徐放敬法力化解劫難,不 得已依從徐放敬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任由 徐放敬違反乙女意願,以陰莖插入乙女之陰道內,對乙女強 制性交共計11次。
二、另甲女於102 年8 月底、9 月初間,發現懷有身孕,告知徐 放敬後,徐放敬知悉甲女畏懼遭其父母發現及責罵,且明知
甲女為未滿20歲之人,竟基於略誘未滿20歲之人脫離家庭之 犯意,向甲女訛稱:甲女肚子大了,藏不住,會被家人責罵 ,應搬出來住,伊會想辦法解決等語,使甲女陷於錯誤,認 為徐放敬有能力解決懷孕之事,遂向其父母佯稱欲至外地工 作,而於102 年10月20日離家前往徐放敬位在臺中巿太平區 建成街309 號住所居住,以此方式將甲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 下,使甲女脫離家庭。嗣於102 年12月23日經丙男在徐放敬 住處尋獲,並發現甲女懷孕,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甲女、丙男及乙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 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定有明文 。經查,甲女、乙女均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依前揭規定, 本案判決書關於甲女、乙女,僅記載代號;另甲女之父丙男 部分,若予以揭露姓名,認識被害人甲女、乙女之人,多可 輕易依其等姓名知悉本案被害人真實身分。是丙男之姓名應 屬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亦以代號載之。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所謂傳聞證據, 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於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害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 者(例如同法第159 條第2 項、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 5 、第206 條等)外,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經查,證人 即告訴人甲女、乙女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及甲女、乙女於事後 回想並記載本案發生經過之手寫筆記及紀錄紙影本(偵卷第 64頁至第76頁、第79頁),本屬傳聞證據,被告徐放敬及其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8頁反 面、第113 頁反面),而證人甲女及乙女於本院審理時所為 證述,經核與其等於警詢中之陳述及甲女、乙女手寫筆記及 紀錄紙影本均屬一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 ,故其等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及證人甲女、乙女手寫筆記及紀
錄紙,均不具證據能力。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 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對本院其餘所引用之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 本院卷第29頁,第113 頁至第115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 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㈢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 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坦承在金鳳宮擔任法師,曾教導證人甲女「畫符咒 」及「踩腳步」等宗教儀式,並於附表一編號2 至5 、7 至 8 、10、12至14、16、18、19、21、23、25,及於附表二編 號1 至3 、5 、7 至11所示時、地,各與證人甲女、乙女為 性行為,且證人甲女於102 年10月20日因知悉懷孕而離家, 至其住所至同年12月23日經其家人尋獲後返家等情不諱,惟 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及略誘等犯行,並辯稱:伊於附表一 編號1 、6 、9 、11、15、17、20、22、24及於附表二編號 4 、6 所示時、地,並未與證人甲女及證人乙女為性交行為 ,伊雖曾與甲女及乙女為性交行為,但與甲女及乙女均屬情 侶關係,甲女及乙女均自願與伊為性交行為,未以宗教法力 之事欺騙或恐嚇甲女及乙女。另附表編號1 發生地點應為臺 南市汽車旅館,又伊不曾同時與甲女及乙女為性交行為,故 附表一編號9 、11僅與乙女並未與甲女為性交行為,附表二 編號4 、6 僅與甲女並未與乙女為性交行為,再者甲女至伊 家後,亦未每天與伊為性交行為,故附表一編號15、17、20
、22、24並未與甲女為性交行為,此外,甲女係因懷孕怕家 人責罵而自願到伊家中居住,伊並未以任何違反甲女意願之 不正當方法誘使甲女脫離家庭云云。惟查:
㈠被告經丙男介紹而至金鳳宮擔任法師,曾教導證人甲女「畫 符咒」、「踩腳步」等宗教儀式,及經證人甲女介紹而認識 證人乙女,並曾與證人甲女及乙女為性交行為,且證人甲女 因懷孕而於102 年10月20日離家至被告住所居住,直至同年 12月23日經證人甲女家人尋獲方返家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偵卷第18至第22頁、偵緝 卷第15頁、26頁至第27頁、第33頁至反面、39頁至反面、本 院卷第115 頁至第119 頁反面),核與證人甲女及乙女證述 情節相符(詳下述),並有被告手繪符咒影本、符咒影本附 卷可參(偵卷第42頁、本院卷第123 頁至第151 頁),是此 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一方面:
被告係以科學上無法印證之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手段違 反證人甲女及乙女之意願,而分別誘使證人甲女及乙女於附 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時、地,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之事實,業據 證人甲女及乙女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並有乙女手 機紀錄翻拍照片17張、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及國軍臺中總 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稽(偵卷第91頁 至第107 頁、本院卷第34頁至第35頁、第36至第39頁)。茲 就證人甲女及乙女迭次證述分述如下:
1.甲女部分
⑴於103 年3 月13日偵訊時證稱:「(問:妳有無與徐放敬成 為男女朋友?)沒有。(問:妳有無見識過徐放敬法力?) 之前有人失蹤,就請示該廟神明,神明請徐放敬唸符咒把人 給催回來。後來那個人真的回來,我見識過徐放敬這方面的 法力」、「(問:徐放敬如何與妳發生性行為?)…5 月5 日那天徐放敬說要帶我到南部的廟宇,…說要去見103 歲的 師公,…後來在高速公路上徐放敬又說他很累,要去汽車旅 館休息,說隔天再去鹿耳門等,我們就去臺中某汽車旅館, …裡面是1 張床,我們1 人睡一邊,我原本想要趕快睡覺, 隔天可以早點出門,…徐放敬就突然轉身過來壓到我身上, 說我們是前世的情人,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就半信半疑 ,…徐放敬又跟我說我是他上輩子的情人,跟他好好共修就 可以當神仙,如果沒有好好共修,下輩子就要當人繼續受苦 ,他叫我不要跟父母親說,如果講了就不能見面,下輩子就 繼續當人繼續受苦。」、「徐放敬講完就脫我衣服;我當下 是認同徐放敬的話,我們是上輩子的情人,就是要好好共修
,所以徐放敬脫我衣服及與我發生性行為的過程我都沒有反 抗。」、「(問:第2 次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是5 月10日? )是,是晚上。(問:為何會記得5 月10日?)因為那天要 去苑裡金鳳宮,那裡就是徐放敬擔任法師的地方,我星期五 都會到金鳳宮拜拜」、「當天徐放敬來載我去金鳳宮,在回 家路上,徐放敬將車停在交流道的附近的空地,他在車上與 我發生性行為」、「(問:徐放敬跟妳發生第2 次性行為之 前,徐放敬如何跟妳說?)也是說上輩子的情人。」、「我 曾經問過徐放敬為何每次出來都要發生性行為,徐放敬說我 是他上輩子的情人,要趕快修一修,趕快成仙。(問:何時 間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5 月17日、5 月24日晚上因為也 有去金鳳宮拜拜,所以那2 天也有發生性行為,我們是在龍 井區交流道附近的空地,都是晚上,…。5 月30日是我與乙 女一起坐5 至6 點多火車去苑裡,走路到金鳳宮,後來徐放 敬開車接我們,後來還是有去拜拜,之後乙女人留在金鳳宮 ,徐放敬說要幫我解劫,載我到鄉間小路,如果不解有可能 會被賣到妓女戶,…後來在我身上畫符,舌頭碰舌頭,在車 上與我發生性行為…6 月5 日、6 日、7 日是到臺南工作, 晚上都有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因為徐放敬跟人家吵架,就 離開工地,就帶我到某旅館,6 月24日是幫乙女解劫,徐放 敬怕她不相信,所以6 月24日就當著乙女面與我發生性行為 」、「(問:乙女稱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時11次,7 至8 次 妳都有在場?)是,6 月23日晚上在徐放敬家,我當時躺在 乙女旁邊,我有轉過身我沒有看,我一支手牽著乙女的手, 是因為徐放敬說這樣才有功效,…我們相信徐放敬在幫乙女 解劫,所以我們並沒有反抗,他跟乙女發生完性行為後,沒 有再與我發生性行為。…我們睡到隔天中午去吃東西,徐放 敬說要再幫乙女解1 次,我們就去旅館,過程中,我都在旁 邊,一樣抓著乙女的手。…徐放敬開車帶我們去的,在旅館 徐放敬有與我發生性行為」等語(偵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 60頁至第61頁)。
⑵於103 年3 月14日偵訊時證稱:「(問:若徐放敬沒跟妳說 妳們是上輩子的情人,妳會不會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不 願意。(問:縱使這輩子的情人都不會發生性行為,為何上 輩子的情人妳就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我們是上輩子的情 人,他就跟我說如果好好共修,就不用當人。…(問:妳昨 天陳述到5 月5 日、5 月10日,17日、24日、31日都有跟徐 放敬發生性行為?)是。5 月5 日是因為有統一測驗、5 月 10日、17日、24日、31日是因為我每個星期五晚上都會去金 鳳宮;31日是跟乙女一起去的。5 月31日那一次他說要幫我
解劫,另外10、17、24日我有問他為何要與我發生性行為, 徐放敬是稱因為我們是前世的情人。(問:依據妳庭呈6 月 4 日至8 日妳們一起去臺南?)是。但只有5 、6 、7 日才 有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8 日晚上搭高鐵回來,沒有發生性 行為;4 日是因為剛下去,就在旅館休息到凌晨。」、「( 問:徐放敬如何認識乙女?)我帶乙女去金鳳宮,…徐放敬 第1 次與乙女見面時告訴我說他覺得乙女怪怪的,他叫我去 問乙女可不可以讓他在胸口畫一個符,當天徐放敬就在乙女 胸前比劃了幾下,畫了1 個符。…(問:徐放敬跟乙女見面 之後,有無跟妳說乙女什麼?)就是我剛說的6 月12日至22 日之間,跟我不只一次提及上次見到那個女生怪怪的,跟我 很像,但比我嚴重,他叫我去跟她說,問她願不願意化劫。 徐放敬向我表示乙女有4 個選擇,一種完全不解;一個是在 乙女脫衣服及內衣在胸口畫符、一個是舌頭碰舌頭,也是衣 服及內衣都脫掉,並在身上畫符;一個是全解,就是衣服及 內衣都脫掉,在胸口畫符,徐放敬與乙女舌頭碰舌頭,並與 徐放敬發生性行為。我一開始只有跟乙女妳有一個劫,但我 並未說她會被賣到妓女院這件事,我只有跟她說解完劫後可 以跟我一起學法術;直到6 月23日徐放敬開車載我去乙女家 載乙女要去解劫,…到徐放敬家的路上,我就跟乙女說妳那 個劫是妳會被賣到妓女院,會很多人跟妳發生性行為,師父 (徐放敬)說要幫妳解,這樣只有跟師父(徐放敬)一個人 發生性行為就好,乙女當時沒有說話。我們到徐放敬家後, 他叫我們坐在他家木質地板的房間,等到神明下來,我們就 等,徐放敬就有拿很像月亮的斧頭法器,就放在木質地板房 間,說要擺陣用的,後來徐放敬出去點一支香,就走進來, 說他出去點香時間,要我跟乙女說她有哪些選擇,我有跟乙 女說這四種選擇,我就問乙女是否要解這個劫,乙女沒有回 答,後來徐放敬就走進來,後來就說師父下來了,意思指神 明已經附體,…我們就到簾子後方的床上坐著,他就過來床 上這邊,我躺在靠裡面,乙女在中間,並叫我將乙女手牽著 ,乙女跟徐放敬都已經先脫好衣服,徐放敬坐在乙女身上畫 符之後,就與乙女發生性行為…。結束之後徐放敬就各自去 清洗,並說隔天還要再解1 次,他們各自清洗完,我們3 個 人就躺在床上睡覺。睡到隔天接近中午,吃完早餐後,徐放 敬帶我們去旅館,就是我剛說與6 月4 日是相同的旅館,去 旅館目的就是還要幫乙女解1 次。…結束之後我們有到太平 區,徐放敬說那邊是他吸收天地靈氣的地方,他說要去那邊 擺陣,原來要在那邊過夜,因為那裡下雨,且那邊是山上, 所以改去旅館過夜,在旅館時候,徐放敬說怕乙女不相信,
所以就與我在該旅館發生性行為。」、「(問:乙女解劫解 了幾次?)還有1 次去金鳳宮建廟的聖地,那天有去金鳳宮 ,日期我不記得。」、「(問:乙女第2 次解是在7 月16日 ?)第1 次解要2 次,分別是6 月23日、24日;第2 次解的 時間我不記得,第2 次解是在車上,就是我剛說的建廟聖地 的空地斜坡,車停在該處,徐放敬在車上跟乙女發生性行為 。」、「(問:妳有無與徐放敬試膽過?)有。乙女也有一 起去。試膽完我與乙女都有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我們是於 8 月28日去試膽,28日晚上住在徐放敬家;28日晚上、29日 早上,這二個時間徐放敬都有與我、乙女發生性行為。徐放 敬都會說三清道祖指定他哪一天帶我們出去拜拜,或是試膽 ,或者是看風水。」、「(問:為何妳還跟徐放敬發生性行 為?)徐放敬說要共修說要好好的在一起,因為這輩子沒有 修好,下輩子要跟他一起好好修。」、「徐放敬有跟我們說 過我們原本在天上也是3 個人在一起被處罰,才到人家來受 苦。」、「(問:妳當時跟乙女說如果不將劫解掉,乙女會 被賣去妓女院去,乙女當時反應?)…我當時跟乙女說完她 可能被賣到妓女院去,乙女臉色好像有變,她本來是笑笑的 ,但講完她就面無表情,且沒有什麼反應,…我當時跟乙女 說這件過程中,我有拉著乙女手講,且我在講的過程中,我 也覺得怕怕的,但我如果不講,乙女劫就到了。(問:妳當 時為何感到怕怕的?)我也不知道為何怕怕的,我最主要是 怕傷到我們的友情。而且也怕乙女如果沒有接受,就會被賣 到妓女院,這麼多人對她做那種事情。乙女沒有接觸過其他 的活動,例如神明的繞境及出境等等,乙女都是聽我的比較 多,所以乙女也覺得徐放敬有法力,徐放敬有給我們玉珮, 說可以幫我們擋劫,但說玉珮擋劫是預防,主要要解掉還是 要靠徐放敬,才會解開。解的過程還有說他會用3 年的功力 及3 年的壽命幫我們解。」、「(問:坐在木質地板上面, 有跟乙女說到4 種解法時候,乙女臉上有無顯露不想要、不 願意的表情?)她在當下相信師父(徐放敬)會幫他解劫, 她聽完之後就面無表情。」、「(問:如果徐放敬沒有跟妳 說上開等語,妳就不會願意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我會不 願意。我相信神明、緣份及神蹟」等語(偵卷第81頁至第85 頁、第87頁至第88頁)。
⑶於103 年12月3 日偵訊時證稱:「第1 次是102 年5 月5 日 晚上是在臺中的汽車旅館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後來第2 次是於102 年5 月10日晚上在臺中的龍井交流道附近草叢發 生性關係,第3 次是102 年5 月17日晚上在臺中的龍井交流 道附近草叢發生性關係,第4 次是102 年5 月24日晚上在臺
中的龍井交流道附近草叢發生性關係,第5 次是102 年5 月 31日晚上在苑裡鎮的某處田間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之前我 在檢察官所說的5 月30日日期有誤,…我確定是5 月31日, 第6 次是102 年6 月5 日晚上在臺南市的旅館與徐放敬發生 性關係,第7 次是102 年6 月6 日晚間在臺南市的旅館與徐 放敬發生性關係,第8 次是102 年6 月7 日晚上在臺南市的 旅館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9 次是102 年6 月24日晚間在 臺中市汽車旅館,這次徐放敬先跟乙女發生完性關係後我再 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10次是102 年7 月16日下午在徐放 敬住處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當天徐放敬也有與乙女發生性 關係,是我與0000-000000A輪流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11 次是102 年8 月28日晚上在徐放敬住處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 ,第12次是102 年8 月29日早上在徐放敬住處與徐放敬發生 性關係,28、29日這2 次乙女也有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之 後是在102 年9 月13日我去看婦產科那次,是當天下午在徐 放敬住處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後來於102 年9 月27日下午 在徐放敬住處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問:妳離家也 就是102 年10月20日後,徐放敬還有無跟妳發生性關係?) 有。就每天晚上,除了星期五去廟裡沒有外,每天晚上在徐 放敬住處,徐放敬都有跟我發生性關係直到102 年10月31日 ,…從102 年11月1 日到102 年12月23日我被找到這段期間 ,只有徐放敬生日也就是11月15日中午在徐放敬住處有與徐 放敬發生性關係外,其他的我都不記得了。(問:妳跟徐放 敬發生這麼多次性關係是否妳願意的?)不願意。(問:既 然不願意,為何會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因為徐放敬說要 跟他同修,因為我是他上輩子的情人,如果修不好的,這輩 子就不用繼續當人,他之前還跟我說符咒很厲害,會讓人家 發瘋,我當時害怕他的法力」等語(偵緝卷第42頁至反面) 。
⑷於104 年1 月26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是廟裡的法師, 他說他會一些廟裡的宗教儀式,所以我跟他學習」、「我記 得在102 年5 月5 日,是統測結束後,地點是在臺中。…被 告原本說要帶我去臺南的廟那裡要拜拜,…,後來被告就說 要去旅館休息。」、「被告就說要共修,修到好的話就不用 再做人,不用再受苦。」、「(問:被告是否曾經請妳去向 乙女說她有劫數的事情?)有。…被告說乙女有1 個劫,不 解的話我再也看不到她,被告說乙女會被賣到妓女院,所以 我告訴了乙女,害了乙女。(哽咽)(問:被告是否有請妳 跟乙女說『與其跟不特定的多數人發生關係,不如跟他一個 人發生關係』這樣的內容?)有。」、「(問:妳與被告去
過幾次臺南?)1 次而已,…去3 天。(問:這3 天被告是 否都有要求與妳發生關係?)有。」、「(問:妳到被告家 居住之後,被告有無每天要求與妳發生關係?)去的時候每 天都有。(問:是每天都有還是隔天?)每天都有。(問: 一直到妳父親帶妳回家?)去的前幾天每天都有,後來是隔 幾天隔幾天一次。」、「(問:被告畫符咒的部分,他有無 跟妳說畫符咒可以有什麼效果?)有,我剛才有說,被告的 符咒很厲害,畫符咒可以讓一個人發瘋,我之前有聽被告說 可以讓人家脫光衣服在路上跑之類的。(問:妳會相信嗎? )當下相信,現在不相信了。」、「(問:甲女與被告為性 交行為時,是否因為喜歡被告而基於感情才發生性行為?) 沒有。(問:是因為何原因而發生性行為?)是因為被告說 我是他上輩子的情人要跟他共修,如果沒有修好,就繼續當 人受苦。(問:有無受到被告表示說因為是前世夫妻,所以 需要共修的影響?)有。(問:是否就是因為這個原因?) 對。(問:當時被告告訴妳,妳與被告是前世夫妻需要共修 ,妳當時是否相信?)當時原本有半信半疑,後來就相信了 。(問:所以妳的意思是在起訴書附表一的25次性交行為都 是因為相信被告所稱為前世夫妻需要共修的原因,才發生性 交行為?)是。」等語(本院卷第52頁至第63頁)。 2.乙女部分
⑴於103 年3 月13日偵訊時證稱:「徐放敬跟甲女說我有一個 劫;甲女就跟我說一個劫;徐放敬說要幫我解,甲女就與徐 放敬一起約我出去,他們2 個人一起到我家載我到我住家附 近某一條路上,時間應該是6 月份左右。我們當時在車上聊 一聊,徐放敬就跟我說要幫我解,我當時沒有回答,那一次 我並未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直到6 月23日徐放敬帶我跟甲 女一起到徐放敬家,徐放敬說要幫我解劫,事先並未說如何 解,直到徐放敬家房間內,徐放敬告訴我說我們是上輩子的 情人,說要化解,化解就是要與徐放敬發生關係,他有說我 們3 個人要同心,他說如果不解這個劫我會被賣到妓女院。 」、「(問:當時妳為何願意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我怕 我以後真的會被賣到妓女院。(問:妳是否認為徐放敬是有 法力?)徐放敬說他有法力,有說他是三清道祖的弟子。我 那時候相信徐放敬所說的。」、「(問:6 月23日妳在徐放 敬家,徐放敬幫妳解劫的過程,甲女在何處?)當時是晚上 ,在旁邊,她沒有看,也沒有做什麼只是躺在旁邊,有牽著 我的手;我當時是躺著,我當時穿普通的T 恤跟運動褲,徐 放敬幫我脫掉衣服跟褲子,徐放敬也脫掉自己的衣服跟褲子 ,甲女有無脫掉衣服跟褲子我沒有印象。過程中徐放敬有親
我嘴巴,徐放敬當時並未戴保險套,他以陰莖插入我的陰道 ,過程中很痛,我當時不敢看」、「(問:妳與徐放敬發生 性行為之後有無馬上離開?)沒有。(問:徐放敬與妳發生 性行為後,徐放敬是否有再跟甲女發生性行為?)沒有。( 問:妳後來如何離開?)當天沒有離開,當天住在那邊。3 人住在同1 間房間,睡同1 間床。(問:妳與徐放敬發生性 行為後,妳們就在那邊睡覺?)是。(問:妳總共與徐放敬 發生幾次性行為?)11次。每次性行為徐放敬都有用陰莖插 入我的陰道,地點不一定,我有紀錄(庭呈紀錄紙1 張), 這個紀錄是用我跟徐放敬發生性行為後隔1 天所做的紀錄所 做的整理,我本來都記在手機裡。(問:依照妳所記錄妳是 在6月24日跟6月23日都是寫第1次解?)徐放敬說第1次要解 2次(庭呈手機);在6月23日隔天我們有去汽車旅館。(問 :當時甲女有無一起去?)有。(問:這11次,甲女是否都 有一同前往?)應該有幾次沒有。上面所紀錄都是有與徐放 敬發生性行為。」、「(問:7月16日是第2次解,但是第4 次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是。(問:徐放敬有無說第2次 解什麼劫?)就是賣到妓女戶的劫還沒有解掉,徐放敬說還 要解第2次,空地是在苑裡的空地。」、「(問:妳在記錄 內所記載的空地都是指苑裡宮廟附近的空地?)是。」、「 (問:妳如何知道徐放敬真的能解那個劫?)徐放敬說他是 法師,我覺得徐放敬法力很強大。(問:筆記內8月28日試 膽是何意?)徐放敬先帶我們去墓仔埔試膽,試膽之後就帶 我回到他家。(問:徐放敬總共幫妳解了3次劫,分別是6月 23日、24日、7月16日;其他徐放敬用何理由跟妳發生性行 為?)徐放敬就說我與甲女是他上輩子的情人,我們3個人 好好的同修,之後可以回去了,回去了就是指成仙的意思。 」、「(手機紀錄在6月23日:第一次《辦那件事》、6月24 日:第二次《辦那件事》、7月5日、7月16日:第二次、8月 28日、8月29日、9月12日自己、9月26日、10月5日自己加按 摩、10月31日、11月24日師父生日;前揭日期都特殊註記) (問:上揭紀錄「自己」、「自己一人加按摩」等是何事? )只有我自己一人與徐放敬,甲女當天沒有去;自己一人加 按摩是指當天徐放敬有幫我按摩。師父生日是指徐放敬那天 生日。」、「(問:妳當時有無相信徐放敬是妳上輩子的情 人?)當時是相信的。」、「(問:那妳解完劫後,妳為何 仍願意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徐放敬跟我說他是我上輩子 的情人。…徐放敬都用這個理由跟我發生性行為。(問:這 11次除了前3次是解妳劫以外,後面都是用上輩子的情人作 為理由都與妳發生性行為?)是。(問:剛剛所庭呈的筆記
內所記載日期跟時間跟地點是指徐放敬教妳法術還是與妳發 生性行為?)發生性行為。」、「(問:這11次徐放敬都有 用陰莖插妳的陰道?)有。」、「(問:妳為何記載在手機 內?)我有習慣將很多事情紀錄在手機內。」、「(問:若 妳知道徐放敬並沒有法力,妳還會願意與徐放敬發生性行為 ?)不願意。一開始就是害怕被賣到妓女戶去。(問:後來 徐放敬說妳是他上輩子情人,妳為何仍願意與徐放敬發生性 行為?)就是被徐放敬騙了。」等語(偵卷第57頁至第59頁 反面)。
⑵於103 年12月3 日偵訊時證稱:「102 年6 月23日晚上是在 徐放敬住處發生性行為,…,後來於103 年6 月24日中午在 臺中的汽車旅館有發生第2 次性關係,之後當天晚上換另一 家旅館,徐放敬才跟甲女發生性關係。第3 次是102 年7 月 5 日下午在徐放敬住處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4 次是102 年7 月16日中午在苗栗縣苑裡鎮金鳳宮附近的空地與徐放敬 發生性關係,第5 次是102 年8 月28日晚上在徐放敬住處與 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6 次是102 年8 月29日早上在徐放敬 住處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7 次是102 年9 月12日晚間在 苗栗縣苑裡鎮金鳳宮附近的空地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8 次是102 年9 月26日,但地點我真的記不起來,我確定我有 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9 次是102 年10月5 日中午在徐放 敬住處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10次是102 年10月31日晚上 在苗栗縣苑裡鎮金鳳宮附近的空地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第 11次是102 年11月24日晚上在苗栗縣苑裡鎮金鳳宮附近的空 地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問:為何根據甲女筆記本記載在 102 年6 月24日後,過沒幾天,妳跟徐放敬曾經在車上發生 性關係,而當時甲女在駕駛座後方?)我現在想起來了,我 的日期記憶有誤,102 年7 月5 日要與7 月16日對調,也就 是102 年7 月5 日中午在苗栗縣苑裡鎮金鳳宮附近的空地與 徐放敬發生性關係,這次也就是甲女筆記本上說的那次在車 上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102 年7 月16日下午是在徐放敬住 處與徐放敬發生性關係。(問:妳為何願意跟徐放敬發生性 關係?)徐放敬說他在幫我解劫,我會害怕他的法力,徐放 敬說我有一個劫,沒有解開的話,會被賣到妓女戶,這樣我 會害怕。」、「(問:妳跟徐放敬發生這11次的性行為是否 妳願意的?)不願意。…當時我會怕他的法術。」等語(偵 緝卷第41頁至第43頁)。
⑶於104 年1 月26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記得第1 次發生的時間及地點?)時間是6 月23或24日。(問:第1 次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原因為何?)他說要幫我解一個劫。
」、「(問:甲女如何跟妳說?)被告是先跟甲女說,甲女 再跟我講。(問:內容為何?)就是如果那個劫沒解開的話 ,我就會被賣去妓女戶。」、「(問:是否記得第1 次發生 的地點在何處?)在被告家裡。」、「(問:妳前後總共跟 被告發生過幾次性關係?)應該是11次。(問:妳是如何記 得這個次數?)我有用記事本記下來。(問:妳平常是否有 寫記事本或日記的習慣?)算有,都放在手機裡面。(問: 這是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之後才開始有,還是之前就有?) 之前就有。」、「(問:102 年7 月16日在被告徐放敬住處 ,妳有無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有。(問:102 年8 月29日 上午,妳是否有與被告發生過性關係?)有。」、「(問: 被告本身是否有告訴過妳有什麼樣的劫難?)就是說1 個劫 還沒解開,會被賣去妓女戶。」、「(問:跟被告所發生的 歷次性交行為是否因為喜歡被告,基於感情的因素而發生? )不是。(問:是基於什麼原因發生?)解劫。(問:就是 被告所說,妳如果沒有化解這個劫會被賣到妓女戶這樣子的 事情,是否如此?)對。…被告要甲女來告訴我。(問:被 告要甲女來告訴妳的時候,乙女當時是否相信?)我不信任 被告。(問:妳是信任甲女?)對。」、「(問:妳剛才提 到有將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次數記在手機的記事本裡面,是 否就是偵查卷第92頁至107 頁的手機翻拍照片?)是。(問 :上開紀錄都是妳跟被告為性交行為以後所立即的紀錄還是 案發以後基於回想才去紀錄的?)不是當天就是隔天。、「 (問:這些紀錄有無可能發生錯誤?)應該是不會。」等語 (本院卷第63頁至第70頁)。
3.承上以觀,證人甲女及乙女就歷次發生性行為之時間、地點 及性行為之方式,先後證述均核屬一致,且就發生經過及時 、地又能佐以特殊記事,如證人甲女部分針對第1 次性行為 是5 月5 日即統測結束後、5 月10、17、24、31日則因週五 定期至金鳳宮參拜,6 月5 至8 日則是去臺南、6 月24日是 幫乙女解劫隔日、8 月28日則為試膽,10月21日至10月31日 至被告家中居住後則是每天,以及11月15日則為被告生日當 天,另證人乙女部分前4 次即6 月23日及24日、7 月5 日及 7 月16日均為解劫,另8 月28日、29日則為試膽,其後被告 則以前世情人為由再陸續與其為性交行為等情,均經證人甲 女及乙女證述如前,若非確親身經歷而有前開受害經驗,而 係虛構事實欲入被告於罪,實難憑空編纂情節及陳述當時應 對之經過、心情,且需強記其捏造之犯罪事實,以求證述內 容前後一致,並與客觀事證相符,始有可能達到誣陷被告之 目的。此外,證人甲女就102 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後與被
告發生性關係之時間,明確指出除週五至廟裡未有性行為外 ,每日均有性行為,另11月1 日至12月23日間,則除了11月 15日因被告生日有與被告為性行為,以及11月1 日經證人甲 女明確拒絕外,證人甲女則證稱:業已不復記憶,足見證人 甲女上開證述,就有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係就記憶 所及部分為回想及證述,並未有刻意誇大或彰顯被告性行為 次數之舉,益徵證人甲女證稱附表一編號15、17、20、22、 24均有與被告為性行為,應與事實相符。再者,乙女手機行 事曆上6 月23日記載「第一次」(辦那件事)、6 月24日記 載「第二次(辦那件事)」、7 月5 日標註愛心符號、7 月 16日記載「第二次(指解劫)」、8 月28日標註試膽及雙愛 心符號、8 月29日標註雙愛心符號、9 月12日標註雙愛心符 號及「自己」、9 月26日標註雙愛心符號、10月5 日標註雙 愛心符號及「自己+按摩」、10月31日標註雙愛心符號、11 月24日標註雙愛心符號等情,亦有乙女手機紀錄翻拍照片在 卷可查(偵卷第96頁、第100 頁),既證人乙女本有以隨身 手機即時記載生活紀錄之習慣,且證人乙女於本案事發後, 並無主動向父母師長告知前情,及欲向司法偵查機關報案之 積極作為,係待本案檢察官偵訊時方行提出上開手機內容, 有偵訊筆錄在卷可稽(偵卷第57頁反面),則證人乙女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