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4年度,24號
PHDV,104,繼,24,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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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志堅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陳墻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墻(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白沙鄉○○村○○0
  號)於104年4月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墻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聲請
  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墻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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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