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勇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進邦
代 理 人 鄭育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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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司催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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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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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益台工│台灣中小企業│104年1 月20日 │236,285元 │ZC7798997 │
│ │業股份│銀行龍潭分行│ │ │ │
│ │有限公│ │ │ │ │
│ │司林秀│ │ │ │ │
│ │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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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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