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93號
TYDV,104,除,293,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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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富億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銨
代 理 人 吳承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持有中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屆滿(本院按本件 係於104年3月12日將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公示催 告期間4個月,原於104年7月12日屆滿,惟該日適逢例假週 日,故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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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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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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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富億德有限公司吳奕│台中商業銀行內壢分│102年7月15日 │2,100元 │NLA八0二六一│ │
│1 │銨 │行 │ │ │九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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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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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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