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84號
TYDV,104,除,284,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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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陳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4 年3 月4 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 年7 月4 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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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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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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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婆事業社謝寶國 │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年2月11日 │75,000元 │KD七二三二二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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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