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70號
TYDV,104,除,270,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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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代 理 人 陳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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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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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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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新屋分│104年1月31日 │157,500元 │AA八0六一四一三│ │
│1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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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