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5號
TYDV,104,訴,145,201507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清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承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 年度訴字第1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