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96號
TYDV,104,訴,1296,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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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袁久芫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律師
被   告 鄭敦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 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380 號裁定, 命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該裁定業於104 年7 月8 日送達於原告等節,有上開裁 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等情,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 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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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