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64號
TYDV,104,訴,1064,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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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鄒本源
被   告 鍾梅英
      詹順棋(原名詹永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然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當庭 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按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03 萬元 自行核算並補繳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見訴卷第25頁)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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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