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29號
TYDV,104,補,429,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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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劉保美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律師
被   告 黃文宏
被   告 京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 下同) 2,540,870 元( 計算式:1,455,870 元+805,000
元+280,000 元=2,540,87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
。另外,訴之聲明第四項則係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綜
上所述,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9,2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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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