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欣
被 告 貝芙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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