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98號
TYDV,104,補,398,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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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被   告 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光凌
被   告 陳光凌
      創園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文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4,4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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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園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