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9號
TYDV,104,補,389,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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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聖弘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淅芸
原   告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踵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李金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聖弘電腦有限公司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574,420 元、54,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6,280 元、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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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弘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