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聖弘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淅芸
原 告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踵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李金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聖弘電腦有限公司、立曜電腦有限公司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574,420 元、54,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6,280 元、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