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被 告 陳峻珽即銘訊通訊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1,07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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