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3號
TYDV,104,補,383,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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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被   告 陳峻珽即銘訊通訊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1,07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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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