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袁久芫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律師
被 告 鄭敦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