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75號
TYDV,104,補,375,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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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余宏達
被   告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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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