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20號
TYDV,104,消債聲,20,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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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思和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旭堂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吳希睿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相 對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以一0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



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0四年七月起至民國一0五年六月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另每年二月應給付之年終獎金還款則不予遞延,仍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思和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 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 生方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認可確 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裁定,查核相符。惟債務人於 104 年6 月11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6 年計72 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500元,並 於每年2 月以年終獎金增額清償10,000元之更生方案,經法 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即自確定之翌月起按時清償,詎其 母親於103 年12月因車禍住院治療迄今,每月需支出龐大醫 療及住院費用致其未來恐有一年期間無法清償債務,按時履 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遂聲請向後遞延履行1 年等情,有債 務人陳報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 桃園醫院暨新屋分院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各乙件為證。準此, 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 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同意就年終獎金還款部分 ,仍勉力依照原更生方案履行,不予遞延,為求明確,併予 敘明於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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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