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敏宏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件:
(一)陳報每月分擔房租之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3,500 元 或4,000 元。
(二)提出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之繳費收 據、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 年 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三)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中「雜支6,500 元」一項之內容,倘有 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
(四)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含他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而投 保者)。
(五)就聲請人支出扶養配偶父母之費用,請提出該等受扶養人 之戶籍謄本,並釋明其受扶養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