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41號
TYDV,104,司聲,141,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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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志峯
相 對 人 羅啓南(羅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火練(羅來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坤旺
相 對 人 陳政義(羅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毅(羅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嘉雲(羅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招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羅啓南、陳火練陳政義、陳毅、陳嘉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肆元,相對人葉招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 度訴字第165 號判決確定在案。就訴訟費用部分,判決諭知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羅啓南、陳火練陳政義、陳毅、 陳嘉雲連帶負擔百分之三,由被告即相對人葉招雲負擔四分 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 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 ,373元、地政機關規費2,1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650元、 系爭不動產鑑定費用20,000元、郵資費用1,624元、戶政規 費735元,共計60,482元,依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羅啓南 、陳火練陳政義、陳毅、陳嘉雲連帶負擔3%即1,814元( 計算式:60482×3%,元以下四捨五入),由相對人葉招雲 負擔1/4即15,121元(計算式:60482×1/4,元以下四捨五 入),餘由聲請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羅啓南、陳火練、陳 政義、陳毅、陳嘉雲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814元,相對人葉招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5,121元,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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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