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025號
TYDV,104,司繼,1025,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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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林清漢律師(即吳明德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吳明德(亡)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吳明德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
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吳明德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壹拾元,由被繼承人吳明德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明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明德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吳 明德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 年度司執字 第32899 號強制執行,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321,000 元 拍定買受在案。爰請求酌定本件吳明德之遺產管理人報酬, 另請求於代管期間墊費用2,100 元等語。並提出收據四紙影 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次按,關 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 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所述,業據提出前揭書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卷宗查核無誤,核與所 述情節相符。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 行處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32899 號強制執行,經拍定總價合 計232 萬1,000 元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 繼承人吳明德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茲審 酌上開不動產變價拍賣係由法院強制執行之,以及聲請人擔 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而擔任法扶之律 師,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二至三 萬元,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 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 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1%等一切情 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3,210元為適當。另聲 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2,100 元 乙節,據其提出單據影本等為憑,是該部分聲請人請求代墊



支付費用尚無不合,其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新臺幣25,310 元,均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屬已 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式費用,併 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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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