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243號聲 請 人 順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燕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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