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661號
TYDV,104,司票,5661,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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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661號
聲 請 人 滾得順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
   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三、票號575723號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請撤回該部
   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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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滾得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