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661號
聲 請 人 滾得順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
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三、票號575723號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請撤回該部
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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