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威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邦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
件(本件聲請狀所附本票,其發票人為張紀宏,並非本件
相對人),並敘明該債權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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