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30號
TYDV,104,司拍,230,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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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威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邦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
   件(本件聲請狀所附本票,其發票人為張紀宏,並非本件
   相對人),並敘明該債權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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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