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05號
TYDV,104,司拍,205,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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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蕭寶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瑞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桃園市平鎮區○○段000 地號、771 建號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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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