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51號聲 請 人 明邦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易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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