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江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請至付
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
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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