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91號
TYDV,104,司催,391,201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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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江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請至付
    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
    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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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