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659號
TYDV,104,司促,16659,201507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5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王旺
債 務 人 任富美
債 務 人 陳光輝
債 務 人 劉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捌
  佰叁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營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