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99號
債 權 人 劉威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言承(原名:林雪舫)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言承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係票款之請求,惟查債務人林言承非系爭支票之 發票人,且未於支票上背書,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