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05號異 議 人 普拉斯兄弟資訊網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淳綱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再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狀底公司大小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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