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805號
TYDV,104,司促,15805,201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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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805號
異 議 人 普拉斯兄弟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淳綱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再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狀底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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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拉斯兄弟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再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