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29號
債 權 人 呂俊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甘宏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甘宏仁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於民國93年5 月28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 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