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70號
TYDV,104,司促,15570,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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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70號
債 權 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彭豐勝即大鼎歐化廚具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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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