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喜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喜輝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 並無提出足以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爰依上開規定、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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