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債 權 人 全泰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德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文件, 並表明其組織性質為獨資或合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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