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311號
TYDV,104,司促,15311,2015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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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
債 權 人 全泰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德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文件,
  並表明其組織性質為獨資或合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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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