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7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國雄、李明華、李春菊、楊李春銀、李春
英、李梅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務人李春蘭之父、母李阿鳥、李廖秀里之除戶謄本。
二、查明被繼承人李廖秀里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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