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245號
TYDV,104,司促,15245,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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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禾穎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穎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禾穎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
  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禾穎科
  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穎婕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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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