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164號
TYDV,104,司促,15164,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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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64號
債 權 人 巨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伯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系爭請求之釋明文件,爰依上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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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