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997號
TYDV,104,司促,14997,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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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9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饒仁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捌仟玖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肆萬柒
  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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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