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867號
TYDV,104,司促,14867,201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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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千佑曾碧雲劉玄菁劉家瑜劉慈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榮林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查明被繼承人劉榮林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釋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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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