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千佑、曾碧雲、劉玄菁、劉家瑜、劉慈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榮林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查明被繼承人劉榮林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釋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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