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9號
原 告 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卿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統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欽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芬
徐戌恩
周威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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