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81號
TYDV,103,訴,381,2015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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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春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秀紅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81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萬3,370元(即本院命上訴人給付73萬6,780元,上訴
人僅就超出43萬3,140 元部分為上訴,73萬6,780元-43萬3,1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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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威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