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97號
TYDV,103,訴,2197,201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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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97號
原   告 賴榮村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複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被   告 黃金祿
訴訟代理人 黃永昇
被   告 黃王貴蘭
      黃金田
      陳玉麟
      蕭永昌
      黃金忠
      黃忠雄
      蕭黃秀
      黃秀春
      黃秀戀
      黃金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蕭秀春」記載,應更正為「黃秀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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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