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劉英雄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上訴人 潘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0
日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2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
國104 年6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街000 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乙房屋),因於民國101 年 間裝修施工,導致被上訴人所有同門牌號碼3 樓房屋(下稱 系爭甲房屋),受有天花板滲漏水、油漆剝落及壁癌等損害 ,屢向上訴人反映均未獲置理,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70,56 6 元。
二、上訴人則以:本件固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認係因伊所 有之系爭乙房屋進行室內裝修施工致系爭甲房屋受有漏水等 損害,惟伊於施工期間,均已就前、後陽台部分加裝防水帆 布遮蔽,倘遇雨天皆全程緊閉,並無使雨水進入之可能,。 此外,鑑定報告中亦有提及系爭甲房屋漏水係因屋齡老舊產 生裂縫所致,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自應由為 樓地板上下區分所有權人之兩造共同負擔,並非均由伊賠償 。另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修繕工程報價單中「燈具更換」、「 3 、4 樓冷樓窗雨遮破損更換」、「後陽台木門組換新」等 項目,與本件漏水無涉,自不得請求賠償。又伊委請專業工 程行估價,就天花板修復部分僅須花費31,000元,鑑定報告 所為評估費用顯不合理,且系爭甲房屋老舊,縱得請求更換 天花板、壁紙及燈具,亦應予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1,807 元,併駁回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其餘之訴,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被上訴 人就其敗訴部分,未上訴聲明不服,此部分業已確定)。上 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所陳除與在原審陳述相同者外 ,另補稱:伊於施工攪伴砂漿時亦有使用強化塑膠筒,並非 於地面上逕行混漿,自無使泥水滲漏之虞,縱認系爭甲房屋 之漏水係自4 樓所滲漏,亦係因屋頂排水系統循環管道排至 3 樓時回堵所致,鑑定人未考量此因素,其所為之鑑定報告 實不足採。另本件就「天花板需批土」部分合計僅為24.78
平方公尺(即附表項目1 、3 、4 、7 項加總),然原審判 決就附表項目8 「平頂裂縫環氧樹脂灌注」卻為66平方公尺 ,所增加之41.22 平方公尺應有謬誤,自不應計入本件損害 賠償範圍。再系爭甲房屋係因天花板滲水而受有損害,則其 損害範圍應僅有天花板,被上訴人請求就附表項目11「後陽 台木門組拆換更新」部分為賠償,於法無據等語,並聲明: 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則答辯: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6頁反面,並依判決格式修正 或刪減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一)系爭甲房屋為被上訴人所有,系爭乙房屋則為上訴人所有 ,上開建築物均係於70年12月28日建築完成。(二)上訴人曾於101 年6 月間就系爭乙房屋為施工裝潢。五、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一)系爭甲房屋有無滲 漏水?該滲漏水與系爭乙房屋是否有關?(二)被上訴人請 求上訴人修繕及賠償,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一)關於甲房屋有無滲漏水,及該滲漏水與乙房屋是否有關之 爭點:
1、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 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 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觀諸其立法理由:「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使他人權利遭受損害時,應推定其所有人就設置或保管 有欠缺,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負舉證責任,方能 獲得週密之保護,但所有人能證明對其無欠缺,或於防止 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 欠缺所致者,仍得免負賠償責任,方為平允」,可知此條 文所定工作物責任特性係採推定過失原則,若被害人就其 因「工作物」受侵害一節已舉證證明,除非工作物所有人 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 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
2、經查,被上訴人所有系爭甲房屋天花板滲漏水、油漆剝落 之原因,經原審囑託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為鑑定機關,該 公會鑑定技師賴冠互、江枝煌至現場會勘,並以卷附103 年5 月6 日(103 )省土技字第2168號函及其附件鑑定報 告書(見原審卷第66頁)覆稱略以:「…八、鑑定標的物 經過及結果:⑶依據會勘現況研判桃園市○○區○○○街
00 0號4 樓進行室內整建施工,建築物樓版本身並無防水 功能,且築物樓版因屋齡老舊產生裂縫,拆除地板裝修材 後確會因雨水進入室內後滲入樓下,又施工過程中用水漫 流至地板或於地板攪拌砂漿均為造成滲漏水。102 年10月 16日初勘磚牆乾燥及102 年10月6 日(應為103 年1 月1 日之誤)會勘磚牆亦為乾燥顯為工程並無進行施工。對應 於586 號3 樓亦無繼續漏水之現象。九、結論與建議:⑴ 鑑定標的物漏水原因評估:依據現場勘查結果因停工時無 持續漏水之現況,研判漏水造成之損害確為桃園市○○區 ○○○街000 號4 樓劉英雄所有房屋進行室內裝修施工造 成。」等語(見鑑定報告卷第2 頁至第3 頁),佐以證人 即鑑定技師江枝煌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伊於內部勘查 時,系爭乙房屋地板地磚已全部刨除,隔間磚牆砌好但未 粉刷,在施工過程中砌磚牆會使用到水,依系爭甲房屋天 花板滲漏水情況判定,應係施工中用水經由樓板往下滲漏 ,且系爭乙房屋外牆窗戶已拆除,雨水會經由窗戶開口濺 入室內滲流至系爭甲房屋,故研判甲房屋漏水之損害係乙 房屋施工所致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背面),佐諸土木技 師公會為專業土木建築機構,與兩造當無利害關係,其基 於專業所為之鑑定報告具客觀與中立之相當可能,又土木 技師之專業為土木建築領域,堪認其就系爭甲房屋是否有 漏水及其原因應有鑑定之專業能力,且土木技師公會之鑑 定流程,均指定具有鑑定漏水專業之會員執行鑑定事務, 而非由兩造指定之特定土木技師為之,已足以擔保鑑定過 程、結果不致偏頗,且綜觀證人江枝煌於本院之證言及土 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之結論,堪認證人及土木技師公會確 實係基於土木建築之專業,同時實地比較系爭甲房屋於上 訴人就乙房屋停止施工後已無滲漏水之情況,並以其實務 鑑定經驗,始得出鑑定結論,應可採信,洵堪認定。 3、上訴人雖辯稱系爭乙房屋施工期間,已加裝防水帆布遮蔽 ,並使用強化塑膠筒攪伴砂漿,應無泥水或雨水滲漏之可 能,系爭甲房屋之漏水應係因屋頂排水系統循環管道排至 3 樓時回堵所致云云,固據其提出施工照片及影像光碟為 證(見本院卷第24頁、第25頁、第38頁),然觀諸上訴人 所提出之施工照片,至多僅能認定上訴人施工時曾以防水 帆布遮蔽前、後陽台及置放強化塑膠筒拌漿一事,惟此是 否確能防止因施工所致滲漏水,亦不無疑義,至上訴人所 提出之影像光碟係原審判決後所拍攝,業據上訴人自陳在 卷(見本院卷第41頁),而系爭甲房屋自上訴人停工後, 已無滲漏水之情事,尚無從認定系爭甲房屋之漏水原因即
為屋頂排水系統循環管道排至3 樓時回堵所致,此外,上 訴人復未就系爭甲房屋之滲漏水非因系爭有乙房屋施工所 致之有利於己之事證,舉證以實其說,其執此所辯,即難 採信。
4、至上訴人另辯稱附表項目8 「平頂裂縫環氧樹脂灌注」僅 24.78 平方公尺有修復必要,且附表項目11「後陽台木門 組拆換更新」與系爭甲房屋天花板滲漏水間並無關聯云云 ,然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係現場鑑定系爭甲房屋之損 害程度,並就損害區域進行量測後,參酌台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手冊核計,始製作附表所示之費用評估,而證人 江枝煌亦證稱:樓板因有裂縫,系爭乙房屋如有積水即會 經由裂縫滲漏至系爭甲房屋,故平頂裂縫環氧樹脂灌注係 將裂縫做結構補強,其數量僅得就看得到的部分比例去推 估,又裂縫係以「公尺」為單位,計算整個房間裂縫的總 長度,另因滲漏水造成夾板門反潮裂開,及燈組零件鏽蝕 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第47頁),堪認附表所示費 用評估均係鑑定技師於現場觀察後所認定因漏水所致之損 害甚明,則上訴人據此指摘鑑定所為判斷不正確云云,洵 屬無據。
5、綜上,被上訴人所有系爭甲房屋之滲漏水確係因上訴人所 有系爭乙房屋裝修施工所致,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上訴 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對系爭乙房屋之保管、維修並無欠缺 ,或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則對於系爭 房屋造成被上訴人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二)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之爭點: 1、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且債權 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 法第196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上訴人所有系爭甲房屋之天花板滲漏水及油漆剝落 等損害係因上訴人就系爭乙房屋裝修施工所致,業如前述 ,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回復原狀及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 之費用,自屬有據。復參諸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 甲房屋因漏水所生之損害及修繕費用共為170,566 元(細 項金額詳參附表所示,見鑑定報告卷第4 頁),又被上訴 人所有系爭甲房屋係於70年12月28日建築完成,已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二)】,是於被上訴人主 張101 年1 月損害發生時業已使用30年又1 個月,依此, 被上訴人請求修繕費用中倘有材料,自應計算折舊,而附
表所示之材料分有項目5 「前房右側新作吸音天花板」、 項目6 「前房左側新作夾板天花板」、項目9 「前房左側 新作夾板天花板貼壁紙」、項目10「日光燈具更換」及項 目11「後陽台木門組拆換更新(機制夾板門)」,其修復 費用合計為38,362元(計算式:13,622元+7,370 元+7, 370 元+6,000 元+4,000 元=38,362元),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 骨)混凝土建造住宅用房屋耐用年數為50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5,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 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經此計算折舊之結果,上開材料剩餘殘值為9,603 元 【計算式:(38,362元-30年又1 個月各所提列之1000分 之45折舊總合)45/1000 =9,603 元】,故本件被上訴 人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141,807 元【計算式:170,566 元 -(38,362元-9,603 元)=141,807 元】,應屬合理。 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修繕費用應以141,807 元 為必要,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非有據。
2、至上訴人辯稱系爭甲房屋漏水係因屋齡老舊樓板產生裂縫 所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之規定,上開修復費用 應由兩造共同負擔云云,然前揭修繕費用係指系爭甲房屋 因系爭乙房屋裝修施工,拆除地板裝修後因雨水進入室內 ,而滲入樓下,又施工過程中用水漫流至地板或於地板攪 拌砂漿造成系爭甲房屋滲漏水所致損害之修復費用,並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所定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內之管 線之維修費用,況該修繕費用係因上訴人疏於管理、維護 系爭乙房屋而生,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依同 條例同條但書所定,亦應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前揭所辯 ,顯屬無據,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 賠償必要修繕費用141,807 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原審就上開應准 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就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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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新│複價(新│
│ │ │ │ │臺幣)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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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後陽台天花板批土漆乳│平方公│ 5.7 │ 200 │ 1,140 │
│ │膠漆一底二度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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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後陽台牆面批土乳膠漆│平方公│ 6 │ 200 │ 1,200 │
│ │一底二度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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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後房天花批土漆乳膠漆│平方公│ 8 │ 200 │ 1,600 │
│ │一底二度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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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浴室天板批土漆乳膠漆│平方公│ 3.13 │ 200 │ 626 │
│ │一底二度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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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前房右側新作吸音天花│平方公│ 9.73 │ 1,400 │13,622 │
│ │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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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前房左側新作夾板天花│平方公│ 6.7 │ 1,100 │ 7,370 │
│ │板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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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廚房天花板批土漆乳膠│平方公│ 7.95 │ 200 │ 1,590 │
│ │漆一底二度 │尺 │ │ │ │
├───┼──────────┼───┼───┼────┼────┤
│ 8 │平頂裂縫環氧樹脂灌注│公尺 │ 66 │ 1,200 │79,200 │
├───┼──────────┼───┼───┼────┼────┤
│ 9 │前房左側新作夾板天花│平方公│ 6.7 │ 1,100 │ 7,370 │
│ │板貼壁紙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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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日光燈具更換 │組 │ 6 │ 1,000 │ 6,000 │
├───┼──────────┼───┼───┼────┼────┤
│ 11 │後陽台木門組拆換更新│式 │ 1 │ 4,000 │ 4,000 │
│ │(機制夾板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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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廢棄物清運 │式 │ 1 │ 12,000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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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搬運人工工資 │式 │ 6 │ 2,100 │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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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管理利潤,營業稅 │式 │ 0.15│ │23,598 │
├───┼──────────┼───┼───┼────┼────┤
│合計 │ │ │ │ │170,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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