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841號
TYDV,103,司繼,1841,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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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張淑嫺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張字名(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明人張淑嫺之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
  書上加蓋印鑑章;倘聲明人張淑嫺於境外者,則應提出經我
  國駐外辦事處驗證或認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拋棄
  繼承聲請狀」,或陳報可到院表明拋棄繼承之期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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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