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47號
TYDV,101,家訴,347,201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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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7號
原   告 鄭淑珍
      鄭淑卿
      鄭淑玲
      鄭淑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被   告 鄭鶴松
      鄭興松
      鄭榮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二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鄭鶴松鄭興松鄭榮松因處理原告鄭淑珍、鄭 淑卿、鄭淑玲鄭淑治對於被繼承人鄭順河、鄭康捫遺產繼 承事宜涉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以103 年度易字第1237號刑 事判決被告無罪,然檢察官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分案審理,該案審理結果事涉原告等就 被繼承人鄭順河、鄭康捫遺產之遺產是否業已拋棄繼承,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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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