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78號
TYDM,104,附民,278,201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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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104 年度附民字第273 號
                 104 年度附民字第278 號
原   告 彭寶通
      黃秀貞
      彭嘉儀
被   告 謝孟浩
送達代收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98 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
彭寶通黃秀貞對被告謝孟浩恐嚇、誣告犯罪行為部分;原告彭
嘉儀對被告謝孟浩恐嚇犯罪行為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
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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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