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104 年度附民字第273 號
104 年度附民字第278 號
原 告 彭寶通
黃秀貞
彭嘉儀
被 告 謝孟浩
送達代收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98 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
彭寶通、黃秀貞對被告謝孟浩恐嚇、誣告犯罪行為部分;原告彭
嘉儀對被告謝孟浩恐嚇犯罪行為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
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6 日